白色桌面上一支 5 毫升的空塑膠注射針筒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Mike Shaw 攝,CC BY-SA 4.0,Wikimedia Commons。
健康澳洲TGA胜肽

澳洲武打演員 Richard Norton 打未核准胜肽針後過敏、心跳停止身亡:維州驗屍官建議 TGA 考慮把 CJC-1295 這類胜肽改列禁用類,只留臨床試驗等例外

在網路上看過標榜抗老、增肌的「胜肽針」的人,可以看看澳洲這份官方調查。維多利亞州驗屍官 David Ryan 10 月 28 日簽署調查結果:75 歲的澳洲武打演員、特技演員理查.諾頓(Richard Norton)2025 年 3 月 28 日晚間在家注射醫師開立的胜肽 CJC-1295/Ipamorelin(原文寫作 CJC1295)後,全身發熱潮紅、倒地,心跳停止,3 月 30 日在醫院過世。驗屍官認定死亡由這次注射引發,並建議澳洲治療用品管理局(TGA,地位相當於台灣食藥署)檢討這類胜肽,考慮從「醫師可開的處方藥」改列禁止供應與使用,只留臨床試驗等例外。本站的讀法:美國衛生部同一週才提出對另外 6 種胜肽的藥局調劑(藥師依處方替特定病人調配藥品)有條件不執法,和澳洲驗屍官的主張方向不同;在台灣,屬藥品而未經核准擅自從國外輸入的,是藥事法所稱禁藥,美澳的政策都管不到台灣。

名詞先講清楚

胜肽(peptide)是少數胺基酸串成的小分子蛋白質,人體會自己做,也能人工合成。本案的 CJC1295 與 Ipamorelin 是兩種合成胜肽混成一瓶,處方是週一到週五晚上各打一次皮下注射(打在皮膚下方組織)。驗屍官(coroner)是澳洲各州調查非預期死亡的司法官,查明死因與經過,不判定刑事或民事責任,但可向主管機關提建議;這次是不開庭的書面調查結果。「嚴重全身性過敏反應」(anaphylaxis)是可能致命的急性過敏,會影響呼吸或血液循環;血壓驟降造成循環休克時,就是俗稱的過敏性休克,嚴重時心跳停止。

調查結果怎麼說

依調查結果,Norton 有氣喘病史,先前曾由別的醫師開過胜肽。他 2025 年 3 月找上一位醫師,簽的知情同意書列出的風險就包括嚴重全身性過敏反應;醫師 3 月 19 日開立處方,藥由昆士蘭州一家有執照的調劑藥局配製。3 月 28 日下午,Norton 到診所找護理師補藥,說藥瓶摔破了,也說自己一直打處方的兩倍量,但睡得好、沒有副作用;護理師要他下週起照處方打,醫師電話同意補藥。妻子事後告訴醫院,他從第一針起注射處就紅腫,最近幾天全身潮紅;當天早上那一針後還胸悶、喘,用了氣喘吸入劑才緩解。晚上 9 點左右再打一針,隨即倒下。

法醫病理師在解剖中找到嚴重全身性過敏的跡象,另發現肥厚性心肌病(心肌異常增厚,容易引發致命心律不整),他認為心肌病與氣喘都可能在過敏發作時促成死亡。驗屍官寫道:「本席認定,Richard 的死亡是由他注射胜肽 CJC1295/Ipamorelin 所引發。」(本站譯)同段寫明他一直打超過處方的量,注射造成嚴重過敏,進而心跳停止。

要分開看的是:當時的死後毒物檢驗程序無法辨識他用的特定胜肽,法醫是依症狀出現的時間先後,判斷胜肽是可能原因;驗屍官採用的標準是「可能性較高」,不是刑事審判的「毫無合理懷疑」。TGA 向法院表示,除本案外,它收過 6 件使用這幾種胜肽的病人發生過敏的通報,其中 3 件是使用 CJC1295/Ipamorelin 的病人發生嚴重全身性過敏;通報本身不等於確認因果。

驗屍官建議 TGA 做什麼

在澳洲,CJC1295/Ipamorelin 不在 TGA 的核准登錄(ARTG)上,屬「未核准治療用品」;它在《毒藥標準》(Poisons Standard)列第 4 類,也就是必須憑醫師處方才能合法取得;未核准產品還得走特定的取得管道,列為處方藥也不代表通過療效與安全審查。驗屍官認為這不恰當:「本席無法認同讓醫師可以開立這類胜肽是適當的。」(本站譯)理由是療效缺乏證據、風險還沒摸清。他建議 TGA 檢討這類胜肽的療效與安全風險,考慮是否加強限制,例如改列第 10 類,也就是「對健康危害大到應禁止供應與使用的物質」(本站譯);可設計成原則禁止人體使用,臨床試驗或其他實驗用途例外,讓研究繼續。

這是建議,不是命令,分類改不改由 TGA 自己的程序決定(本站的讀法);調查結果沒有附 TGA 的回應。開藥醫師方面,澳洲醫學委員會(MBA)請來的專家 Alistair Vickery 教授認為醫療照護合乎一般水準,但病歷遠低於應有標準。MBA 認定醫師補藥前沒查護理師紀錄、沒向病人確認用法;它決定不就醫療照護採取管制行動,但告誡該醫師,並在執照附加條件,要求他上一對一病歷紀錄課程、課後接受病歷稽核;醫師表示除非有可靠臨床證據,不再開胜肽。據英國《衛報》(The Guardian)報導,TGA 已提醒消費者,網路上推銷的未核准胜肽有風險。

美國有條件不執法、澳洲驗屍官建議收緊,台灣看什麼

本站報過,美國衛生部 10 月 28 日送出政策,表示對藥局依條件調劑 BPC-157、TB-500 等 6 種胜肽不打算採取執法行動(見〈美國衛生部對 BPC-157 等 6 種胜肽「不打算追究」藥局調劑〉)。Norton 倒下當天,醫師也加開了 BPC157/Thymosin B4 複方與 TB-500;警方在他家找到未拆封的那包複方和已拆封的 CJC1295/Ipamorelin,沒找到 TB-500,驗屍官歸因的是 CJC1295/Ipamorelin。本站的讀法:兩邊主張方向不同,但涉及的品項不同,程序也在不同階段:美國那份是草案兼暫行政策,澳洲則只是建議檢討。證據方面,澳方調查指出人體證據不足,本站前篇也轉述 FDA 人員有同樣評估。

回到台灣:藥事法第 22 條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列為禁藥,旅客隨身帶自用藥品例外,但有限量;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輸入禁藥最高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明知是禁藥而販賣、轉讓,最高可處 7 年。本站的讀法:產品若依法屬藥品,未經核准擅自從國外輸入,可能涉及禁藥規定;有沒有藥品許可證、輸入核准或適用例外,要分別確認,某款產品算不算藥品則看食藥署認定。

還不確定的事:TGA 會不會、何時改分類,調查結果沒寫;依維州法律,有足夠利害關係的人原則上可在調查結果作成後 6 個月內,向維州最高法院審判庭上訴,法院也可准許逾期上訴。

原文 維多利亞州驗屍法院〈Finding into Death without Inquest〉COR 2025 001710(驗屍官 David Ryan,2026-10-28 簽署,13 頁 PDF),死因、經過時間、劑量、解剖與毒物檢驗、TGA 通報件數、MBA 處理結果、第 4 類與第 10 類的說明、驗屍官的建議與上訴期限,都取自此份文件,引句由本站翻譯; 《衛報》〈Coroner calls for TGA to review unapproved peptides after death of Australian actor〉(澳洲聯合新聞社 AAP 稿,2026-10-29),用於核對事件,TGA 提醒消費者一事取自此篇; 本站美國 HHS 胜肽政策新聞,美國 6 種胜肽的範圍取自此篇; 全國法規資料庫〈藥事法〉,第 22、82、83 條取自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