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館前路口,大批機車與汽車停在斑馬線前等紅燈,一名員警站在路口
示意圖,2007 年攝於臺北市館前路,與名單上的案件無關。Jim Epler 攝,CC BY 2.0,Wikimedia Commons。
交通酒駕毒駕臺北市

臺北市第 96 次公布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22 人、毒駕 8 人:兩人十年內二度拒測各罰 36 萬元,累計已公布 2,510 人次

朋友喝了酒還要開車載你,你上了車,可能一起被罰。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10 月 28 日公布第 96 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名單,共 22 人:8 人是毒駕(吸食毒品後開車)累犯,14 人是酒駕或拒絕酒測累犯;臺北市累計已公布 2,510 人次(2,321 人)。這次罰最重的是兩名十年內第二次拒測的駕駛,各罰 36 萬元,沒繳,已移送強制執行(交給行政執行機關依法追繳)。裁決所同時提醒,酒(毒)駕的車輛牌照要吊扣(暫時收回車牌,該車期間不得上路)2 年,車主不是駕駛時怎麼算,新舊條文不同;駕駛酒測達法定門檻,符合處罰要件的成年同車乘客最高可罰 1.5 萬元。交通部說毒駕新制 10 月 31 日上路,毒駕會罰得更重。

22 筆違規,15 筆註明無照駕駛

毒駕 8 人:2 人是十年內第 3 次以上,6 人是第 2 次(1 人前次是酒駕)。酒駕與拒測 14 人:9 人酒駕第 3 次以上,3 人第 2 次(1 人前次是毒駕),另 2 人是十年內第二次拒測。

15 筆註明「無照」:毒駕 2 筆、酒駕與拒測 13 筆。附件沒寫無照的原因,是駕照先前被吊銷(直接作廢),還是從沒考過,本站無法判斷。

12 筆酒駕紀錄附了酒測值,從每公升 0.26 到 1.14 毫克。對照兩條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就不得駕車;刑法第 185 條之 3,達 0.25 毫克就構成公共危險罪。12 筆全在 0.25 以上,最高那筆的濃度是 0.15 的 7.6 倍。

36 萬元怎麼來的

這批違規發生在 2025 年 6 到 9 月,當時施行的是 2023 年 5 月 3 日修正版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拒測第一次罰 18 萬元,十年內第二次 36 萬元,第三次起按前次金額再加 18 萬元。酒駕、毒駕第一次,機車罰 1.5 萬到 9 萬元、汽車 3 萬到 12 萬元;十年內第二次直接罰最高額,第三次起按前次金額再加 9 萬元。新聞稿說的「按前次罰鍰金額加罰9至18萬元」,9 萬是酒駕毒駕、18 萬是拒測。

假設一個例子:一名機車騎士十年內第二次酒駕,罰 9 萬元;第三次加 9 萬是 18 萬;第四次再加是 27 萬。累犯從第二次起還要吊銷駕照,主管機關也可公布姓名、照片與違法事實。這次罰最重的兩人除了各 36 萬元,裁決所寫兩人 5 年內不得考領機車駕照。

車主和乘客的處分

牌照吊扣要分新舊條文。舊條文寫「汽機車駕駛人有」酒駕、毒駕或拒測情形,「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最高行政法院 2025 年 2 月 20 日 113 年度交上統字第 2 號判決統一見解:舊第 9 項前段的扣牌,要車主和駕駛是同一人才適用。車主不是駕駛時,舊條文另有一項:車主明知駕駛酒精超標或吸毒卻不禁止,依第 1 項的罰鍰處罰,並吊扣牌照 2 年。

2025 年 11 月 19 日修正、2026 年 1 月 31 日施行的條文,把這一項的開頭改成「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不再寫「汽機車駕駛人有」,車主明知不禁止那一項則拿掉扣牌。立法院的修正理由寫明,這是為了「定明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為非屬同一人時,亦適用吊扣牌照規定」。本站的讀法:今年 1 月 31 日起,車借出去被酒駕、毒駕,也可能被扣牌;車主有沒有故意或過失,仍要個案認定(行政罰法第 7 條)。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車輛可沒入(依法收歸政府)。

乘客的部分,舊條文寫駕駛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滿 18 歲的同車乘客可罰 6,000 到 1.5 萬元,70 歲以上、心智障礙者與客運等汽車運輸業的乘客除外,不含單純毒駕;乘客本人也要有故意或過失才罰。名單沒寫這 12 筆酒駕當時車上有沒有乘客。

罰了,錢收到了沒

裁決所寫,22 件裡 19 件已結案,1 件申請分期繳納,其餘 2 件未結案,全數移送強制執行,金額 51 萬元。兩名各罰 36 萬元的駕駛也寫「未繳納已移送強制執行」,兩人合計 72 萬元;兩組金額的關係,新聞稿沒有交代。「結案」是指繳清還是其他方式結案,新聞稿也沒寫。

名單上的事,多半是一年多前

22 筆違規日從 2025 年 6 月 25 日到 9 月 13 日,公告日是 2026 年 10 月 28 日,相隔約 13 到 16 個月。附件寫,名單在裁決確定後才公告。

依交通部說法,10 月 31 日起毒駕罰則會變。本站〈毒駕新制 10 月 31 日上路〉整理過 8 月 17 日修正的條文:一般首次毒駕機車罰 12 萬、汽車 15 萬元,十年內第二次毒駕再加 9 萬(機車 21 萬、汽車 24 萬元);毒駕的車不論是不是駕駛的都納入沒入,車主可舉證沒有故意或過失,經審認免罰;毒駕的同車乘客也納入處罰。這是制度比較,不是重算這 8 人;本站撰稿時未另取得施行令全文。

原文 臺北市政府市府新聞稿〈臺北市第96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名單公布22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2026-10-28),22 人、累計 2,510 人次(2,321 名)、最高罰鍰 36 萬元與 5 年不得考領、結案與強制執行件數及 51 萬元、牌照吊扣 2 年與乘客罰則的提醒取自此頁; 同頁附件 附件 1(毒駕累犯)與 附件 2(酒駕及拒測累犯),次數分類、無照筆數、酒測值、違規日期與公告時機由本站逐筆統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歷史法規 2023 年 5 月 3 日修正版,第 35 條的罰鍰級距、累犯加罰、吊銷與公布、舊的扣牌、車主與乘客規定取自此處;2025 年 11 月 19 日修正版與法規沿革,扣牌與車主條文的改寫及 2026 年 1 月 31 日施行取自此處;立法院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收錄),第 35 條修正理由的引句取自此處;行政罰法第 7 條,故意過失原則取自此處; 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交上統字第 2 號判決(2025-02-20),舊條文扣牌須車主與駕駛同一人的統一見解取自此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與 刑法第 185 條之 3,0.15 與 0.25 毫克兩條線取自此處;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罰鍰逾期不繳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機關執行取自此處; 10 月 31 日新制的金額取自本站〈毒駕新制 10 月 31 日上路〉,其原始條文見該則原文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