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館前路口,大批機車與汽車停在斑馬線前等紅燈,一名員警站在路口
示意圖,2007 年攝於臺北市館前路,與毒駕案件無關。Jim Epler 攝,CC BY 2.0,Wikimedia Commons。
交通毒駕道交條例

交通部:毒駕新制 10 月 31 日上路,首犯機車罰 12 萬、汽車罰 15 萬;駕駛不是車主,車也可能被沒入;駕照吊銷、3 年內不得再考,同車乘客最高罰 1.5 萬元

把車借給朋友,朋友吸毒後開車被查到,車子可能就拿不回來了。據中央社 10 月 28 日報導,交通部說毒駕(吸食毒品、迷幻藥等管制藥品後開車)加重處罰 10 月 31 日起上路:第一次毒駕,騎機車罰 12 萬元、開汽車罰 15 萬元;毒駕或拒絕毒駕檢測,車子不論是不是駕駛自己的都納入「沒入」(由政府收走,不再發還),車主要舉證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經處罰機關審認才免罰;一般首次毒駕的駕照處分,從「吊扣」1 到 2 年(暫時收走)改成「吊銷」(直接作廢),3 年內不得重考。滿 18 歲的同車乘客可罰 6,000 到 1.5 萬元,70 歲以上等乘客除外。規定出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8 月 17 日公布的修正條文。兩件事先說:拒測罰款各家數字不同,條文是 27 萬元;全國法規資料庫到 10 月 28 日晚上仍標施行日期「未定」,本站還沒取得行政院施行令全文。

車主和乘客:不開車也可能受罰

新第 35 條寫,駕駛毒駕或拒絕毒駕的攔查、檢測,「亦沒入該車輛」。條文沒有限定車要是駕駛的,三家報導都寫不論是不是車主都沒入。車主仍有退路:交通部 10 月 28 日送立法院的專題報告寫,車主可比照酒駕,舉證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經處罰機關審認後免罰。另外,新舊第 35 條都規定,明知駕駛酒精超標或吸毒卻不禁止開車的車主,依該條第 1 項的罰鍰處罰。

乘客的部分,條文寫駕駛經檢測有毒駕情形,滿 18 歲的同車乘客可罰 6,000 到 1.5 萬元,年滿 70 歲、心智障礙者與客運等汽車運輸業的乘客除外。酒駕乘客舊條文就罰,這次加入毒駕。ETtoday 與風傳媒用「明知」仍搭乘描述受罰對象,條文沒有這兩個字。本站的讀法: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應注意卻沒注意)的行為不罰;乘客只說不知情夠不夠免罰,要個案認定。

毒駕的人:罰多少、駕照怎麼辦

下表對照 1 月 14 日版(舊)與 8 月 17 日版(新)條文,罰鍰的再犯以 10 年內計。

情形舊規定新規定
第一次毒駕機車 1.5 萬~9 萬元、汽車 3 萬~12 萬元,一般情形吊扣駕照 1~2 年(載幼童、肇事等另有加重)直接罰最高額:機車 12 萬元、汽車 15 萬元;吊銷駕照,3 年內不得再考
第二次毒駕依最高額處罰,第三次起每次再加 9 萬元最高額再加 9 萬元(機車 21 萬、汽車 24 萬),第三次起每次再加 9 萬元
毒駕拒測與酒駕拒測同為 18 萬元,第二次 36 萬元,第三次起每次加 18 萬元27 萬元,第二次 45 萬元,第三次起每次加 18 萬元
毒駕被吊銷後又無照開車無照駕駛罰鍰之外,加罰 1.2 萬元無照駕駛罰鍰之外,加罰 3.6 萬元,車輛沒入
經警察確認吸毒,但沒開車無此規定吊銷駕照,2 年內不得再考

表中是主要罰鍰,不一定是全部金額,例如因毒駕被吊銷駕照期間,又開別人的車毒駕,罰鍰再加二分之一。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條文寫終身不得再考。中央社與 ETtoday 另寫「2 次毒駕」終身吊銷,風傳媒寫再犯可能終身不得考領。本站的讀法:第 67 條規定,這類吊銷累計不得考照達 6 年就終身不得考領;兩次都適用新版各 3 年的限制時,合計剛好 6 年。重新考照前,要依規定完成毒駕防制教育、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等要求;因毒駕或經確認吸毒被吊銷的人,考上後還要 1 年內沒有再犯才發照。

各家怎麼報:拒測罰款與施行日期

聯合新聞網、自由時報與東森新聞刊的是中央社同一篇稿,算一個來源,另讀 ETtoday 與風傳媒,共三家。核心內容一致,兩項有差異。

  • 毒駕拒測罰多少:中央社與風傳媒寫首次 27 萬元;ETtoday 寫 29 萬元,同一句又寫「等同提高9萬元」。舊法拒測罰 18 萬元,加 9 萬是 27 萬,修正後條文也寫「二十七萬元」。
  • 施行日期由誰定:ETtoday 另寫行政院 10 月 28 日已核定實施日期,只有它報這一點。沿革頁寫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站 10 月 28 日晚上查詢時仍標「最後生效日期:未定」,也還沒查到施行令文號。

還不能確定的事

第一,施行令沒見到全文,不知道 8 月 17 日修正的 7 條(第 21、21-1、35、67、73、85-2、85-3 條)是不是全部從 10 月 31 日施行。這會牽動酒駕:新第 35 條已把酒駕與毒駕共用的罰鍰區間,從機車 1.5 萬~9 萬元、汽車 3 萬~12 萬元,提高到 1.8 萬~12 萬元與 3.6 萬~15 萬元。三家報導只談毒駕;酒駕這部分是否同日施行,本站還無法確認。

第二,上述毒駕沒入管的是汽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微電車)屬慢車,由第 73 條規範,8 月修正也提高了它的罰鍰,但微電車毒駕沒入還是交通部草案,預計 11 月底送行政院,詳見本站微電車那則。

原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有條文(2026 年 8 月 17 日修正版),第 35 條的罰鍰、沒入、乘客罰則與除外對象、吸毒吊銷,第 73 條微電車罰鍰,第 21 條無照加罰,第 67 條不得考照年限、累計 6 年終身與重新發照條件取自此處; 歷史法規(2026 年 1 月 14 日修正版),舊第 35 條的罰鍰區間、吊扣年限、拒測 18 萬元與酒駕乘客罰則,以及舊第 21 條加罰 1.2 萬元取自此處; 法規沿革,8 月 17 日修正的 7 條條號、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以及「最後生效日期:未定」取自此頁(2026-10-28 晚間查詢); 行政罰法第 7 條; 交通部 10 月 28 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題報告,車主可舉證免罰取自此處; 中央社報導(2026-10-28),交通部說 10 月 31 日上路取自此處,同稿另見聯合新聞網、自由時報、東森新聞; ETtoday 報導(2026-10-28),拒測 29 萬元與行政院核定的說法取自此處; 風傳媒報導(2026-10-28),用於交叉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