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府把占用馬公第三漁港、已進水的漁船「瑞豐富」視同廢棄物,10 月 26 日就地拆完:三度發文要船主扶正開走未辦理,《漁港法》第 17 條規定清除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依《漁港法》,漁港裡的船若有妨礙其他船進出停泊或污染港區之虞,船主收到限期清除通知、到期又沒清走,主管機關可以把它視同廢棄物清掉。澎湖縣政府 10 月 28 日發布新聞稿說明,漁船「瑞豐富」長期占用馬公第三漁港的泊位(漁船靠岸停泊的位置),縣府從 2025 年 11 月到 2026 年 3 月三度發文,限期船主把船扶正、開走,都沒有辦理。縣府便依《漁港法》第 17 條,把這艘船「視同廢棄物」,也就是由縣府依該條規定直接清除;因為船體嚴重進水、結構脆弱,縣府決定在港內就地拆解,10 月 26 日拆完。同一條法律規定,清除費用由所有人負擔;這次花了多少錢、縣府會不會向船主求償,新聞稿沒有寫。第 17 條全台的漁港區域都適用;照一般程序,要符合前面說的危害、妨礙或污染條件,而且所有人過了期限沒有打撈清除,主管機關才能視同廢棄物清除。
縣府公布的日期與處理措施
- 2025 年 11 月 5 日、2026 年 2 月 12 日、3 月 18 日:縣府三度發文,限期船主「自行扶正駛離」,都沒有辦理。新聞稿沒有說明發文當時的船況。
- 視同廢棄物:縣府依《漁港法》第 17 條,把船視同廢棄物,由縣府清除。
以下措施,新聞稿沒有交代確切日期;防污措施在施工前辦理,水質檢測在施工前、施工後各辦理,潛水勘查與其他施工前措施的先後則沒有寫:
- 潛水勘查:潛水夫下水查看,船長期空置,進水嚴重、結構受損。
- 施工前的防污:確認船上的設備、機器已經拆走,殘油抽乾,布設攔油索(浮在水面、用來圍住油污的長條浮具)等防護措施。
- 水質檢測:施工前、施工後都檢測周邊水質,新聞稿沒有寫各做幾次,也沒有公布結果。
2026 年 10 月 26 日,縣府說拆除完成,現場已經復原。新聞稿附的兩張照片,檔名標示當天清理堤面、周遭水質抽樣送檢。第三次發文到拆完隔了七個多月,中間哪天開工、船在港裡停了多久,新聞稿都沒寫,只說「長期」占用。
為什麼不拖去造船廠拆
新聞稿提到另外兩種做法:把船吊離,或拖到造船廠再拆。縣府說這兩條路都不適合。潛水夫勘查後判斷船體結構脆弱,用拖的或吊的,恐怕讓船體進一步崩解,增加殘骸散落、污染物外洩的風險,也可能影響漁船進出港區。縣府綜合考量港區安全,決定就地拆除。
新聞稿另外提到,有民眾反映現場疑似有油污、拆解廢料散落與環境維護的問題。縣府回應,環保機關持續掌握施工狀況,督促廠商做好污染防治、廢棄物分類與清運,並加強施工區和周邊港區的清理;縣府也要求廠商妥善處理拆下來的船體和廢棄物。
清除與拆船,法條怎麼寫
《漁港法》第 17 條管的不只是船。漁港區域內的沉船、物資、漂流物、污染物和船筏,有危害、妨礙船舶航行或停泊,或污染漁港的情形或風險(法條用語是「之虞」),主管機關可以通知所有人限期打撈清除;過期沒有清除,就視同廢棄物直接清除。所有人不明或無法通知的,這道通知改用公告。另外,時間急迫、必須緊急處理的,可以不先通知、直接打撈清除。這兩種清除方式的費用,都由所有人負擔。
第 19 條則規定,在漁港區域內拆解船舶、打撈沉船,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違反的,依第 21 條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台幣 3 萬到 15 萬元罰鍰,並命令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期限到了還沒辦,按日連續處罰。船主若要自行在漁港區域內拆解船舶或打撈沉船,依第 19 條要先申請核准。本站的讀法:收到限期清除的通知,要在期限內把船清走;有困難的,期限內先跟發文單位聯絡,到期沒清走,就可能走到澎湖這次的結果。
還不知道的事
第一,水質檢測的結果。施工前後都驗了,照片檔名標示「送檢」,新聞稿沒有附數字。第二,民眾反映的油污有沒有查證屬實,縣府只轉述「疑有」,沒有交代查證結果。第三,拆除花了多少錢、由誰先付、會不會向船主求償,新聞稿都沒提,法條只規定費用由所有人負擔。需要進一步查詢的,可以洽發布新聞稿的縣府工務處,電話 (06)9278707 分機 602。
港裡的障礙物怎麼清,台東富岡漁港颱風後吊車落海的處理,本站另一則新聞有整理,同樣布設了攔油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