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地光電「意向書」不是最終許可:國產署說取得使用權前不得開工,涉及已出租土地須承租人支持;截至 7 月已簽約光電 71 案約 673 公頃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業者想在國家的土地上蓋太陽能板,其中一種途徑是先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產署)申請開發,拿到一張「意向書」。10 月 27 日有媒體報導,把國有地形容成綠能開發的「入場券」。國產署 10 月 28 日發新聞稿回應:意向書只是讓業者拿去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文件,不是最終許可;業者在取得國有地的合法使用權之前,不得開工、改變土地現況或占用土地。這件事跟一般人的關係在兩個地方:正在承租國有地的人,租的地會不會被劃進光電案;以及光電板會不會蓋進生態或水源保護區。新聞稿對前者說明,涉及已出租國有地的光電申請,須能源署評估適宜且承租人支持才續辦;對後者提出一個研議方向,沒有寫生效日。本站整理三件事:意向書能做什麼、承租人在流程裡的位置、研議中的環境把關規則打算怎麼做。
意向書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國產署說,意向書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核發,用途只有一個:讓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光電歸經濟部能源署管)申請開發、籌設或設置許可。後面的環境影響評估、籌設許可、土地變更或容許使用,都由各主管機關依自己的法規審。換句話說,意向書是拿去申請相關許可用的文件,許可要另外拿,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也要另外依法取得。
這裡提到的「國有非公用土地」,依《國有財產法》,是公務用、公共用、事業用這三類公用財產以外的國有土地,由國產署管理;能不能出租或提供開發,仍要符合個別規定。
地上已經有承租人,要先問他
業者想用國有地設太陽光電,國產署各分署會先發函問能源署的意見,能源署評估時再問農業部等機關。如果開發範圍裡有國有地已經租給別人,分署會逐案用雙掛號(附回執的掛號信,寄件人可以拿到簽收紀錄)問承租人支不支持這個光電案,再把資料交給能源署評估。新聞稿寫的條件是兩個都要成立:能源署評估適宜設置,而且承租人支持,國產署才會繼續辦。
新聞稿沒有寫的部分:承租人沒有回信時怎麼算、承租人是否能拿到補償,以及這套作法從哪一年開始。本站的讀法:照新聞稿的字面,承租人不支持時,國產署不會往下辦;但個案實際怎麼處理,要看分署的公文,本站沒有讀到。同一天國產署另談地下水管制區的國有地魚塭租約,見這則新聞。
71 案、673 公頃有多大
國產署公布的是截至 2026 年 7 月已簽訂契約的案件,新聞稿沒有交代各案施工或併網到哪一步。太陽光電分三種方式提供:委託經營(受託人付權利金給國產署、自負經營盈虧)51 案、約 441.76 公頃;委託改良利用(以出租方式釋出土地,由主管機關規劃、公開招商、與廠商簽租約並管理履約,例如下面的布袋案)3 案、約 213.11 公頃;標租(公開競標出租)17 案、約 18 公頃。三項合計 71 案、約 672.87 公頃,四捨五入約 673 公頃。以台北大安森林公園約 26 公頃來比,約相當於 26 座大安森林公園的面積。
陸域風力發電另有委託經營 45 案、約 5.4 公頃,依公布的約數計算,平均每案約 0.12 公頃,新聞稿沒有說明這些用地的構成;另有委託改良利用 1 案、約 27.52 公頃,用途是製造風機地下基礎的基地與重件碼頭。兩者合計 46 案。
大面積的案子,新聞稿舉了兩個例子。一是嘉義縣布袋鎮 152.96 公頃國有地,國產署 2017 年委託能源署辦理改良利用、公開招商,業者取得許可後才設置,2019 年併網,裝置容量 89 MW(百萬瓦)。二是台南市將軍區 213.7 公頃國有地,台電 2018 年取得內政部開發許可與經濟部籌設許可後申請委託經營,2020 年併網,裝置容量 150 MW。
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反對就註銷,但還在研議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一級環敏區)是國土規劃上列管的一類土地,涵蓋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等,各類地區能不能開發、怎麼限制,依各自的法規辦理。國產署說正在研議優化審查:之後國有土地的開發申請案不分類型,都要申請人附上一級環敏區的查詢結果;落在一級環敏區的,分署會主動去問該區的主管機關,沒有反對意見才繼續辦;有機關反對,就依開發要點註銷申請案。
新聞稿用的字是「刻研議」,沒有寫生效日,也沒有說會不會溯及已發出的意向書。本站的讀法:這條如果照研議方向上路,申請案位於一級環敏區時,分署會主動去問相關主管機關,確認沒有反對意見才繼續辦;它只管第一級,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與一級環敏區以外的農地、魚塭,新聞稿沒有提到新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