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拍台南北門的魚塭,一格格水池裡有水車打出白色水花,前景是廟宇屋頂
示意圖,台南北門區北馬聚落的魚塭,與本文所談土地無關。Lki5168 攝,CC0,Wikimedia Commons。
法規國有財產養殖漁業

地下水管制區的國有地魚塭,有望正式簽養殖租約:財政部預告修法,新增例外:已申報舊水井、拿到附條件水權狀,意見收到 12 月 21 日

有些魚塭蓋在國家的土地上,而且早在 1993 年 7 月 21 日前就在養殖,卻因為那塊地落在「地下水管制區」(政府為防超抽地下水、地層下陷而劃定的地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產署)原則上不租作養殖。財政部 10 月 21 日預告修改出租規則,10 月 28 日由國產署發新聞稿說明:管制區內已在養殖的國有地,養殖戶如果已照水利機關規定申報早期未登記的水井、拿到附條件的水權狀,在符合其他出租要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請簽養殖地租約。草案還在預告,收意見到 12 月 21 日,期滿後報行政院核定、發布才施行。這次調整的是部分國有地養殖戶的承租資格,對魚貨價格的影響,現有資料無法判斷。本站要回答三件事:原本卡在哪、改了什麼、還有哪些條件沒變。

原本卡在哪:租不到地,後面的申請都受影響

先講幾個名詞。「國有非公用土地」是國家所有、沒給機關辦公或做公共設施的地,能不能出租要看法規條件。「早期未登記水井」指地下水管制區裡,2010 年 8 月 4 日前已存在、但未經核准鑿井取水的井。依《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17 條,這種井照地方主管機關的「納管」規定申報、通過複查、自己裝好水表或獨立電表後,可以申請補辦鑿井許可與水權登記。水權是政府核准的取水權利,證明文件叫水權狀。

問題在順序。財政部新聞稿說,地方政府反映,管制區內有些井位在國有地上,現行規定原則上又不租作養殖,養殖戶租不到,「從而無法取得土地同意使用文件」,後續申請養殖設施容許使用、取得水權都受影響。本站的讀法,以下是假設例:阿伯養虱目魚的那塊國有地,1993 年 7 月 21 日前就是魚塭,不在養殖漁業生產區,用的也是管制區內的地下水;井是 2000 年鑿的,他照縣府規定申報了。到了要土地同意文件這一步,國產署依現行規定不能租給他,他就卡在中間。

水利端已有對應做法。依草案說明,申請人還沒拿到土地同意文件時,水利機關依《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 31 點,可以發水權狀,但保留之後廢止的權利,這就是「保留廢止權之水權狀」。草案也說明,若同時還有其他保留廢止權的事由(例如還沒拿到量水設備證明文件),只要水利機關審查後仍發了水權狀,同樣算數。這次修法讓國產署認這張附條件的水權狀,把卡住的那一環接上。

改了哪一句

要修的是《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現行條文寫明,國有地「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範圍」就不租作養殖,只有兩種例外:漁業主管機關核定的養殖漁業生產區,或主管機關認定用海水、地面水、管制區外的地下水養殖。草案把這兩種拆成第一目、第三目,中間新增第二目:已照水利主管機關公告的早期未登記水井納管規定完成申報,並拿到「保留廢止權之水權狀」者。修正源自經濟部水利署 2025 年 9 月 19 日來函提供的意見。

還有哪些條件沒變

新增的只是一個例外,其他門檻照舊。第一,第 20 條本身只適用特定土地:屬農業用地,或依法劃定專供養殖的使用區、特定專用區,而且已實際作養殖使用。第二,這類出租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依財政部新聞稿,土地須在 1993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作養殖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第三,第 20 條其他不出租的情形還在,例如原住民保留地、水庫蓄水範圍、保安林地。第四,井須在 2010 年 8 月 4 日前已存在,並照地方公告完成申報。

水權本身也不長。《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17 條規定,這類補辦的水權期限不得超過 3 年;自來水、地面水或其他水源可滿足需求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停用、填井,並在期限屆滿後廢止水權。本站的讀法:水權狀被廢止之後,養殖地租約怎麼處理,本次草案與新聞稿都沒有寫,有疑問的養殖戶可以在預告期間提出。

受影響戶數未公布,只有舊的水井資料可當背景

財政部這次的新聞稿與草案說明都沒列受影響戶數或面積。監察院一份調查報告引用雲林縣政府委託的 2010 至 2011 年度調查,縣內抽地下水的井有 88,954 口,領有水權狀的只有 1,980 口(含臨時用水)。這是全縣各種用途的井,不能用來估算本次符合人數。另一份是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的簡報:高雄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告的地下水管制區涉及 23 個行政區,其中 6 區只有部分範圍納管,當時列的既有水井申報期限是 2021 年 12 月 31 日。這些不代表本次的適用地區或現行期限。

本站的讀法:對已經申報、只差土地這一關的養殖戶,修法後多了一條取得合法使用權的路;但能不能租到,仍要看個別土地是否符合上面每一個條件,草案沒有承諾所有國有地魚塭都能承租。

原文 財政部新聞稿(發布單位國有財產署,2026-10-28),預告日、預告終止日、地方政府反映的困難與修法後流程取自此頁; 行政院公報第 32 卷第 195 期(2026-10-21)修正草案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現行與修正條文、「保留廢止權之水權狀」的定義與水利署來函日期取自此處,草案也列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全國法規資料庫《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與《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17 條,使用時點、補償金與水權期限取自此處; 監察院調查報告(審計部 102 年度雲林縣總決算審核報告案),雲林水井數與水權狀數取自此份;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既有水井納管簡報,高雄管制區範圍與申報期限取自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