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判席前方的木製桌面,貼著「④國民法官」「⑤國民法官」「⑥國民法官」的座位名牌
資料照片,2021 年 3 月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的審判席座位名牌,非本案苗栗地院法庭。總統府攝(Makoto Lin),CC BY 2.0,Wikimedia Commons,本站裁切為 16:9。
司法國民法官酒駕毒駕

苗栗國民法官法庭審酒駕撞死行人案:吐氣酒精每公升 0.99 毫克,判 5 年;自首減刑,法院說明不再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6 名國民法官與 2 名備位男女比 7 比 1

在 KTV 喝完酒,清晨開車回家,從後方撞上同方向走路的行人,對方治療一年多後過世。這件案子由 3 名法官和 6 名從一般民眾抽選的「國民法官」一起審,苗栗地方法院 2026 年 10 月 22 日判黃姓被告有期徒刑 5 年,10 月 27 日發新聞稿說明量刑理由。被告當時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 0.99 毫克,約是刑法酒駕門檻每公升 0.25 毫克的 4 倍。法院認定他符合「自首」,依法減刑;另外審查後認為不適用刑法第 59 條,不再酌減。本案還可以上訴。本站的讀法:毒駕新制 10 月 31 日上路前後,這份新聞稿正好說明了酒駕致死怎麼量刑。

發生什麼事

依苗栗地院新聞稿,事情發生在 2022 年 4 月 11 日。黃姓被告凌晨在苗栗縣頭份市一家 KTV 喝酒,清晨 5 點左右開自用小客車載一名友人回家,行經竹南鎮龍山路二段時,從後方撞上同方向步行的周姓行人。法院認定,他酒後注意力和操控能力下降,又沒注意車前狀況。行人頭部重傷、顱內出血,長期治療後仍在 2023 年 5 月因腦部外傷與併發症過世。法院依檢察官的證據和被告自白認定犯罪。

5 年怎麼來:自首減刑,第 59 條不再減

罪名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前段的「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白話說,開車時酒精或毒品濃度達刑法門檻,或有其他事證足認因飲酒、用毒而不能安全駕駛,並因此造成他人死亡。本站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基本法定刑是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另外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十年內再犯的另有加重規定。案發在 2022 年,判決適用哪一版條文,新聞稿沒有寫。這件主文判 5 年徒刑,沒有提到罰金。

減刑的依據是刑法第 62 條的「自首」:在偵查機關還沒發覺犯罪、或還沒有確切根據懷疑是他之前,主動說出自己的犯罪並接受審判,法院「得」減輕其刑。法院採認的理由是他案發後留在現場、坦承肇事、配合酒測,節省司法資源。依刑法第 66、67 條,減輕最多減到一半,刑度的上限和下限一起減;新聞稿沒寫減輕後的刑度範圍,無法從 5 年反推減了幾年。

法院另外審查了刑法第 59 條的「酌量減輕」(簡稱酌減),條件是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判最低刑仍嫌過重。法院認為依自首減輕後,本案沒有這種情形,所以不再依第 59 條減。最後的 5 年,是法庭依刑法第 57 條的事由(如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造成的損害、犯後態度),也考量回歸社會的可能,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被害人女兒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後,評議表決出來的。女兒的身分是「訴訟參與人」:被害人家屬依法聲請、經法院准許後,可在審判中對證據和量刑表示意見。依國民法官法第 83 條,量刑要過半數決定,而且多數裡要同時有法官和國民法官。表決怎麼分布,依同法第 85 條要保密。

6 名國民法官怎麼選出來

國民法官法第 5 條規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除法定排除的類型外,地方法院第一審原則上由 3 名法官加 6 名國民法官審理。酒駕致死屬於這一類,這裡的「故意」指酒後仍決定開車這個行為,不是說被告故意撞人。年滿 23 歲、在該地院轄區住滿 4 個月、又符合其他法定資格的國民,都可能被抽中。本案 2026 年 10 月 19 日上午選任:通知 153 人,實到 62 人,報到率 40.52%,到場的男女比 37 比 25。法院先抽出 40 人編號,再逐一詢問、完成不選任裁定程序(國民法官法第 30 條的「先抽後問」),最後依序號定出 6 名國民法官和 2 名備位國民法官。這 8 人年齡 25 到 59 歲,男女比 7 比 1,職業涵蓋務農、人力仲介、交通運輸、半導體、機械維修、記帳士和自由業。

對公司老闆和上班族,最直接相關的是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員工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或以候選國民法官身分被通知到庭的期間,公司要給公假,也不能因此給他職務上不利的處分。

跟毒駕新制的關係,以及還不知道的事

依交通部說明(見本站 10 月 28 日的毒駕新制報導),10 月 31 日上路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管罰鍰、沒入車輛、吊銷駕照與同車乘客罰鍰,屬行政處罰。撞死人之後的刑事責任走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把酒精濃度超標和毒品濃度超標都列為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第 2 項的致死刑度兩者相同。本站的讀法:「自首可減、第 59 條不一定減」的判斷,毒駕致死案同樣會遇到;但量刑看個案事實,一件判決不能推定其他案件的刑期。

雙方主張的刑度和減輕後的刑度範圍,新聞稿都沒有列出,要等判決書全文。

原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 年度國審交訴字第 3 號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等案件新聞稿〉(2026-10-27 發布,司法院網站),宣判日、主文、犯罪事實、酒測值、自首與第 59 條的說明、量刑參酌對象、選任人數與國民法官組成取自此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 185 條之 3、第 59 條、第 62 條、第 66 條、第 67 條(2026-10-29 讀取的現行條文),法定刑、酒精門檻與減輕上限取自此處; 國民法官法第 3、5、12、30、39、83、85 條,法庭組成、適用案件、資格、選任方式、公假與評議規則取自此處;司法周刊〈刑訴法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相關條文施行逾5年〉,訴訟參與人的白話解釋參考此頁;毒駕新制施行日與內容引自本站10 月 28 日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