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FTC 要 Uber、DoorDash、達美航空、Walmart 等 9 家在 45 天內交代:會不會看個資,對不同人開不同價格、給外送員不同報酬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同一趟車、同一份餐,你在 App 上看到的價格,跟坐在旁邊的人一樣嗎?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美國管消費者保護與公平競爭的機關)10 月 28 日(美國時間)對 9 家公司發出命令:叫車的 Uber、Lyft,外送的 DoorDash、Instacart,達美航空、聯合航空、捷藍航空,以及零售的 Target 與 Walmart。它們要在收到命令後 45 天內交出報告,說明有沒有用個人資料替不同消費者訂不同價格、替司機與外送員開不同報酬,用了哪些資料、怎麼算。這是調查研究,不是起訴,FTC 沒有說哪一家違法。台灣人也天天用 Uber 與 Uber Eats,但命令沒有寫會不會納入台灣的資料。本站的讀法:這份命令本身不會讓使用者看到自己的價格怎麼算出來;日後能看到多少,要看 FTC 公布的內容與保密限制。
FTC 要這 9 家交出什麼
FTC 法第 6(b) 條讓 FTC 可以命令企業交出資料,做大範圍的產業研究,新聞稿寫明這類研究「沒有特定的執法目的」(本站譯);公司不交,FTC 可以上聯邦法院強制。主席 Andrew Ferguson 在新聞稿說:「消費者有權知道,企業是不是用他們的上網習慣或其他個人資料,估算能向每個人收的最高價格。」(本站譯)
命令列了 23 項要求,除另有指定,資料期間從 2023 年 1 月 1 日到公司完全交齊為止。核心是三件事:定價時用了哪些個人資料、怎麼用;派單時哪位司機或外送員先看到哪張單,哪些單對誰隱藏;報酬怎麼算,以及乘客付的錢有多少歸平台。另外要交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提案、進行中或已完成的研究與 A/B 測試(同時給兩群人不同版本,比較結果),包括委託外部執行的,以及對消費者、外送員揭露這些做法的原文和網址。
命令對「個人資料」的定義很寬,除了姓名、位置、瀏覽紀錄,還列了用什麼裝置、對過去報價的反應、願意付多少錢、願不願意接單,以及從這些推算出來的資訊。新聞稿提到的「超級智慧(Super Intelligence)演算法」,命令定義為能依人訂的目標,做出影響真實或虛擬環境的預測、建議或決策的機器系統(本站的讀法:接近一般說的人工智慧)。
為什麼點名外送與叫車
新聞稿寫,航空公司通常付給員工透明的薪資或固定時薪,叫車與外送平台則可能用不透明的公式,開給司機與外送員變動的報價,依據可能包括他們的手機使用情形、過去接不接單的紀錄。命令也把尖峰加成、連續完成任務的獎勵、最低收入保證、小費都算進「報酬」。
舉個假設的例子說明 FTC 想查的情況:兩位司機同時在同一個地點看到同一張單,系統判斷其中一位低價也常接,開給他的報酬就比另一位低。這只是假設,新聞稿這段用的是「可能」,沒有說任何一家這樣做過。消費者那一端,FTC 要查的是會員方案或個資分析,是否讓同一張機票、同一趟車對不同人出現不同價格。
跟 2024 年那次調查差在哪
FTC 前一次查同類問題是 2024 年 7 月,對象是替零售商做定價工具的 8 家中介商,包括 Mastercard、Accenture、McKinsey,2025 年 1 月公布的初步發現提到,位置、瀏覽紀錄乃至滑鼠移動都可能被拿來調整價格。這次新聞稿說那次只查了中介商,對實際的定價決定「什麼也沒學到」(本站譯),所以改為直接問訂價的公司。
FTC 今年 8 月也公布一份執法政策聲明草案徵求意見,意見期到 9 月 18 日。Ferguson 當時說 FTC 沒有權力在所有情況下禁止個人化定價,但沒告訴消費者就用個資訂價,可能違反 FTC 法。8 月公布草案與 10 月發出本次命令,表決都是 2 比 0,本次文件上列的委員只有 Ferguson 與 Mark Meador 兩位。
已知的時程,還不知道的事
已知:45 天從各公司收到命令那天起算,附函範本標示以 FedEx 寄送,實際截止日要看各家哪天收到。命令要求收到後 14 天內聯絡 FTC 人員安排會議,談怎麼交。機密或受保護的商業、財務資訊,FTC 依法只以彙總或匿名方式報告;公司標為機密的個別資料,原則上公開前要提前 10 天通知,另有法定例外。不交或謊報,依聯邦法律可能受罰。
還不知道:這 9 家實際有沒有這樣訂價或開報酬;FTC 什麼時候公布研究結果,文件沒有寫日期。命令不要求受令公司另外去向獨立法人的子公司蒐集資料,但公司已經持有、保管、控制或能從中央資料庫取得的仍要交;第 23 項另寫明,回覆該項時不要交個別客戶或訂戶的紀錄,也不要交客戶或訂戶彼此間的通訊內容。台灣的 Uber 帳戶與外送員相關資料會不會在範圍內,從文件判斷不了。
台灣這邊,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調查時,也可以通知業者提出帳冊、文件,業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那是針對公平法案件的調查,不是 6(b) 這種研究型命令。另一件跟台灣外送有關、但與這次調查無關的事:Uber 正在收購 foodpanda 的德國母公司,本站核對的官方新聞稿與報告還沒交代 foodpanda 台灣的後續安排,詳見另篇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