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船停靠港口,旁邊是岸邊起重機
貨櫃船停靠澳洲費利曼圖港,2017 年,示意圖。Bahnfrend 攝,CC BY-SA 4.0,Wikimedia Commons。
國際貿易美國貿易代表署301 條款海運

美國對中國船舶的港口收費擬再暫停兩個月:USTR 提議延到 2027 年 1 月 9 日,10 月 30 日前收意見;台灣航商部分船舶也可能適用

美國去年開始對跟中國有關的船加收靠港費:中資船公司的船、在中國造的船開進美國港口,按船的容量或卸下的貨櫃數付錢;中國關聯的港口起重機另課 100% 關稅。這套措施去年 11 月 10 日起暫停一年,11 月 9 日到期。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美國負責貿易談判的機關)10 月 26 日在聯邦公報(美國政府的官方公報)提議,再暫停兩個月到 2027 年 1 月 9 日,理由是還在跟中國談,10 月 30 日前收公眾意見。跟台灣的關係在於:收費對象不只中資船公司,長榮、陽明、萬海這類台灣航商用的船,如果是中國造的大船,或船東屬中資,也可能在範圍內。本站的讀法:若提案定案,這幾項費用到明年 1 月 9 日前都不用付;之後恢復、再延或取消,這份公告沒有寫。

原本要收什麼,換成新台幣多少

這些措施出自 301 條款,也就是美國《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讓 USTR 認定外國做法不公平時可以課關稅或收費。靠港費去年 10 月 14 日開徵,起重機關稅 11 月 9 日生效,11 月 10 日全部暫停。以下是 2025 年開徵時的初始費率(新台幣以中央銀行 2026 年 10 月 27 日收盤匯率每美元 32.452 元換算,本站計算):

  • 附件一,中資營運商或中資船東的船(含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每淨噸 50 美元,約新台幣 1,623 元。淨噸是船艙容積的計量單位,不是重量。
  • 附件二,非中資業者營運的中國造船:每淨噸 18 美元(約新台幣 584 元)或每卸一個貨櫃 120 美元(約新台幣 3,894 元),取高者。4,000 個標準櫃(TEU,一個 20 呎櫃為 1 TEU)以下的全貨櫃船、空船、短程航線等不收;短程是從最遠的外國停靠港起算,不只看最後一站。
  • 附件三,外國造的汽車運輸船:每淨噸 46 美元,約新台幣 1,493 元。
  • 附件五 A,中國產、含特定中國零組件或中資廠商製造的岸邊起重機(碼頭上把貨櫃從船上吊下來的大型吊車),以及特定貨櫃底盤車與零件:加徵 100% 關稅;岸邊起重機若履行 2025 年 4 月 17 日前簽的合約、2027 年 4 月 18 日前進口,可以例外。

靠港費在一趟航程進美國的第一個港收,一艘船一年最多五次。假設示範附件二:一艘淨噸 5 萬噸的中國造貨櫃船,不符合任何豁免,從亞洲開到美國卸 3,000 個櫃,按淨噸算 90 萬美元,按貨櫃算 36 萬美元,取高者,這一趟要付 90 萬美元,約新台幣 2,921 萬元(假設,按初始費率,非實際船舶)。原公告排了逐年調漲,2026 年 4 月 17 日起附件一每淨噸 80 美元、附件二每淨噸 23 美元或每櫃 153 美元,一路排到 2028 年。

公告怎麼寫

USTR 寫道:「美國持續與中國交涉,目標是讓本案調查的行為、政策與做法被消除。」(本站譯)所以提議暫停期間從美東時間 11 月 10 日 0 時到 2027 年 1 月 9 日 23 時 59 分(台灣時間 11 月 10 日 13 時到 1 月 10 日 12 時 59 分)。效果是:「暫停期間,任何一方都不會產生繳納附件一、二、三海運服務費的義務,也不必繳付」,附件五 A 的關稅也一樣(本站譯,原文用 would,是提案的效果)。也就是說,暫停期間不是先欠著以後補繳。

現在還是「擬」:意見要在美東時間 10 月 30 日 17 時前(台灣時間 10 月 31 日 5 時)送到 USTR 的意見系統,案號 USTR-2026-0694,USTR 之後再公告決定。去年的一年暫停也是先提議,11 月 13 日才刊出定案。

台灣誰會受影響

航商:本站的讀法:附件一同時看營運商和船東,營運商不符合中資定義、船東符合,那艘船仍可能適用附件一;不適用附件一的中國造船,再看附件二的門檻與豁免。三家各有幾艘符合,本站沒有可核對的逐船資料,不推估金額。

貨主:這筆費用依原公告由船舶營運商或船東繳,不是直接向貨主收。本站的讀法:暫停期間不會產生這項費用;恢復後會不會反映到運價或附加費,要看合約與各航商屆時的公告。

造船:附件二的減免條件是訂造並接收同等大小的美國造船,在台灣造的船不會只因不是中國造就符合。本站的讀法:收費若恢復,會不會帶動台船這類非中國船廠接單,現有資料不足以判斷。

台灣有沒有類似收費?本站只看了《商港法》第 12 條:商港服務費按入港船舶總噸位、旅客人數與貨物計費噸收,條文沒有依造船國或船東國籍加收的設計;這不足以判定台灣其他港埠費用都沒有。

還不知道的事

這份公告沒有另訂 1 月 9 日之後的安排,也沒有改動原公告的措施與逐年費率表。本站的讀法:期滿時若沒有再延長或修改,原措施就恢復適用;會不會再延、改不改費率,要看 USTR 之後的決定。公告也沒有提到中國方面的措施。

原文 聯邦公報 2026-21755〈Request for Comments on Further Suspension of Section 301 Action〉(91 FR 67388,2026-10-26)與 PDF 版,延長期間、提議理由、意見期限與案號取自此處。兩段譯文的原句:“The United States is continuing to engage with China with the goal of obtaining the elimination of the act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at issue in the investigation.” 與 “During the suspension period, no party would accrue liability for or be required to pay the fees on maritime transport services under Annexes I, II, or III…”; 聯邦公報 2025-19873(90 FR 50947,2025-11-13),去年暫停一年的時段與定案日期取自此處; 聯邦公報 2025-06927(90 FR 17114,2025-04-23),附件一、二的費率與逐年調漲表、中資的定義、附件二的豁免與減免條件取自此處; 聯邦公報 2025-19568(90 FR 48320,2025-10-16),附件三改為每淨噸 46 美元、起重機與底盤車 100% 關稅及生效日、短程豁免的算法取自此處; 《商港法》第 12 條,商港服務費的計收方式取自此處; 中央銀行新臺幣/美元銀行間收盤匯率,2026 年 10 月 27 日 32.452 取自此頁,新台幣換算由本站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