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抽查變裝服、面具、糖果籃等萬聖節商品 193 件,64 件標示不合格(約 33%):常見缺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或完全沒有標示;經發局說複查仍不合格罰 2 萬到 20 萬元並下架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這週六(10 月 31 日)就是萬聖節,要幫孩子買變裝服、糖果提籃的家長可以先看這則。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發局)10 月 29 日公布,近期在轄內生活百貨、文具行和玩具店抽查 193 件萬聖節商品,有 64 件標示不符《商品標示法》,比例約 33%,換算下來,這次抽查的商品約每 3 件有 1 件不合格。最常見的問題是沒寫製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或者完全沒有任何標示(經發局稱為「裸包」);不合格的品項以服裝、裝扮類為主。經發局提醒民眾確認標示完整、避免買來路不明的商品,「以免發生品質不良或求償無門的情況」。本站的讀法:包裝上少了廠商資料,東西出問題時要聯絡負責的業者會比較麻煩,這就是標籤跟荷包的關係。
查了什麼、查到什麼
經發局商業輔導科發布的新聞稿寫,這次抽查的是變裝服飾、面具、糖果提籃、派對裝飾品這幾類熱門商品,193 件裡 64 件不符規定。常見缺失有兩種:一是沒依《商品標示法》標明「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二是完全沒有任何標示的裸包。不合格品項以服裝、裝扮類為主,新聞稿沒有再細分面具、提籃等各類的不合格件數。
這份新聞稿也沒有列出抽查的確切日期(只寫「近期」)、查了幾家店、各類商品各查幾件,以及不合格的是哪些店或品牌。所以從公告看不出常去的店有沒有被點名,能做的是自己翻標籤。
標籤上要看哪幾樣
《商品標示法》第 6 條列了一般商品應該標示的事項,換成白話包括:商品名稱;台灣這一端負責的廠商名稱、地址和服務電話(國內製造的寫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進口的寫進口商或分裝商);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的另要標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以及經濟部另外公告的事項。進口商品還要標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的外文名稱。第 11 條規定標示文字以中文為主,可以輔以外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3 至 7 款(原產地以下各項)可用國際通用的文字或符號,經濟部也可公告特定事項只用外文。
挑變裝服或面具時,可以先找吊牌、包裝背面或縫在衣服裡的布標,看有沒有中文品名和台灣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本站的讀法:這次最常見的缺失正好是這一欄,而它是出問題時聯絡業者的主要線索。個別商品另有法律或公告規定的,以那些規定為準(第 2、4、12 條)。第 7 條另規定,有危險性、跟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要特別處理的商品,要標用途、使用和保存方法與其他注意事項。
還有一件事要分開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25 年 4 月的宣導稿寫,供 14 歲以下兒童玩耍的各類玩具,不論進口或國產,都要完成檢驗程序、貼上「商品檢驗標識」才能陳列銷售。本站前一則〈新北抽查人體彩繪顏料〉寫的就是這一類。桃園這次的新聞稿只談《商品標示法》的標示問題,沒有提到檢驗標識,也沒有說這批商品哪些屬於玩具。
業者會被怎麼罰
新聞稿寫,經發局已要求相關業者限期改善,後續複查仍不符規定的,將依法處新台幣 2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販售通路把商品下架。
本站對照法條:第 17 條規範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例如應標示事項缺漏,地方政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 2 萬到 20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第 18 條規範販賣業者,販賣或為了販賣而陳列標示不合格的商品,可通知限期停止販賣或陳列,屆期未停止同樣處 2 萬到 20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兩條都另有例外: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健康有立即危害的,主管機關可以直接處罰,同時命製造進口端限期改正、販賣端立即停止販賣或陳列。新聞稿沒有寫這次的期限是幾天,也沒寫會對製造進口端還是販賣端開罰,這兩點本站無法判斷。
買到有問題的商品,打哪支電話
經發局的提醒是:買萬聖節商品除了看造型,也要確認標示完整,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商品。發現標示有疑慮的商品,可以打經發局檢舉專線 03-3313360;遇到退換貨等消費爭議,可以打 1950 消費者服務專線申訴或諮詢。
本站的讀法:《商品標示法》適用全國,第 3 條把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列為地方主管機關,所以其他縣市的讀者也可以用上面的方法先看標籤;在桃園以外買到的商品,檢舉窗口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詢問。商品沒有標示的,可以先回頭問原購買的店家來源,消費爭議同樣可以打 1950。本站也建議把收據或訂單紀錄留著,之後詢問或處理爭議時比較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