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鯉魚山往下看的臺東市區街景,遠方是山與海
從鯉魚山俯瞰臺東市區,2015 年 7 月攝,示意圖,畫面不是停五停車場工地。ironypoisoning 攝,CC BY-SA 2.0,Wikimedia Commons。
國內台東縣政府公共工程停車

台東市停五立體停車場停擺送仲裁:7 億元工程(中央補助 3 億元)原定 115 年 5 月完工,縣府與統包商卡在地下室結構設計,結果預計 6 到 8 個月後出爐

臺東市新生路與南京路口有一座還沒完工的立體停車場,縣府稱它「停五」,原本預計今年(115 年,2026 年)5 月完工,現在工程停滯,要交給仲裁釐清誰對誰錯。臺東縣長饒慶鈴 10 月 29 日到工地會勘後宣布,縣府決定把爭議交付仲裁,朝同意廠商所提合意仲裁的方向處理,結果預計 6 到 8 個月後出爐。這項計畫總經費約新臺幣 7 億元,其中 3 億元是中央補助、4 億元由縣府自籌,規劃結合停車、商場和社會福利空間。本站的讀法:對台東市民來說,這座停車場原本要提供的車位、商場和社福空間,在仲裁結果出來前都還用不到;對全國納稅人來說,計畫裡有 3 億元是中央補助,工程停擺的責任怎麼釐清、會不會多花錢,值得追下去。

停五是什麼,卡在哪裡

依臺東縣政府 10 月 29 日的新聞稿,停五立體停車場 114 年 2 月(2025 年 2 月)開工,原預計 115 年 5 月完工,距今已過期約 5 個月。這件工程採「統包」,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是把設計與施工等工作併在同一份採購契約裡發包;機關另寫一份統包需求書,說明要蓋什麼、要達到哪些條件。本案設計實際由誰負責,新聞稿沒有交代。本站的讀法:統包案裡設計和施工綁在同一份契約,「設計與做法合不合需求書」就容易成為雙方各說各話的地方。

這次的爭點,新聞稿列了三項:地下室結構設計、施工方式,以及是否符合統包需求書。縣府說雙方在這些事上「產生歧見,致使工程停滯」。新聞稿沒有寫廠商名稱、目前完成幾成、爭議涉及多少金額,也沒有說明雙方對地下室結構設計的具體歧見與各自的主張。

調解沒談成,為什麼改走仲裁

工程卡住之後,雙方先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政府採購的主管機關)的履約爭議調解。調解是由第三方提出建議,雙方都接受才算數。新聞稿寫,工程會「做成調解建議但調解不成立」,之後建議縣府循仲裁解決。

仲裁則是依雙方的仲裁協議,由仲裁人組成仲裁庭審理爭議,不必走一般的法院訴訟。依《仲裁法》第 37 條,仲裁判斷在雙方之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饒慶鈴在新聞稿裡說,「面對廠商提出合意仲裁,縣府決定朝同意合意仲裁方式」;所謂合意,是雙方都同意把爭議交付仲裁。縣府表示會在仲裁中提出契約、設計和工程審查資料,之後「依仲裁結果及契約規定辦理後續事宜,並盡速復工」。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對工程採購有一條特別規定:調解因「機關不同意」而不成立時,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這次調解建議是哪一方沒有接受,新聞稿沒寫,本站無法判斷這條規定有沒有適用。

6 到 8 個月怎麼來的,停車場要等多久

《仲裁法》第 21 條規定,雙方對程序沒有另外約定時,仲裁庭要在接獲被選為仲裁人的通知日起 6 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可延長 3 個月。這是法律的預設期限;本案程序有沒有另外約定、從哪一天起算,以及縣府「6 到 8 個月」怎麼估出來,新聞稿都沒有交代。

假設從 10 月底起算,用縣府的估計粗算 6 到 8 個月,結果大約落在 2027 年 4 月底到 6 月底,和原定的 2026 年 5 月完工相隔約一年。縣府說的順序是爭議釐清後,再依仲裁結果與契約辦理後續、盡速復工。本站的讀法:照這個順序,完工會落在仲裁結果出來之後,也就是比原定晚一年以上;復工後還要多少工期、何時完工啟用,這份新聞稿沒有交代。

已知、還不知道的

  • 已知:計畫總經費約 7 億元(中央補助 3 億、縣府自籌 4 億)、114 年 2 月開工、原定 115 年 5 月完工、爭點三項、工程會調解不成立、縣府決定交付仲裁並朝同意合意仲裁處理、仲裁結果預計 6 到 8 個月。
  • 這份新聞稿沒提供的:統包廠商是誰、工程完成幾成、經費實際已支出多少、爭議金額多少、仲裁請求的範圍、延誤會不會讓總經費增加、中央補助會不會因此受影響、復工後還要多久才能完工。
  • 縣府承諾的事:停工期間持續做好工地安全維護,降低對周邊居民、商家和交通的影響;同步盤點後續工程銜接所需作業。

本站的讀法:工程停滯會不會增加費用、如果增加該由誰負擔,要看契約資料與仲裁結果,而新聞稿沒有說這次仲裁請求涵蓋哪些項目。縣府在新聞稿裡說,會以工程品質、結構安全和公共利益為處理原則。

原文 臺東縣政府縣政新聞〈臺東停五停車場技術爭議送仲裁 饒慶鈴:釐清責任、確保安全,推進後續建設〉(115 年 10 月 29 日,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發布),地點、經費、開工與原定完工日、爭點、調解經過、合意仲裁與 6 到 8 個月的預估都取自此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調解與機關不得拒絕仲裁的規定取自此頁; 《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統包的定義取自此頁; 《仲裁法》第 21 條,6 個月作成判斷、可延長 3 個月取自此頁; 《仲裁法》第 37 條,仲裁判斷的效力取自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