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華同志酒吧搜索案,北市府:相關員警到分局長已懲處、行政調查報告警政署已核復;將參採同志團體意見研訂警察執法指引,並轉介免費法律諮詢與心理支持資源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週末去酒吧、夜店,碰上警察進來查,可以問什麼、可以要求什麼?臺北市政府 10 月 29 日回應 10 月 3 日萬華分局搜索一家同志酒吧的爭議,說會督促警察局把市民面對警察執法時的權益寫成清楚易懂的說明,教民眾怎麼詢問執法依據、表達需求、保存資訊和求助。市府寫明這是提供多元性別社群與空間管理者參考;本站的讀法是,酒吧、夜店這類聚集場所的經營者也可以留意後續內容,實際適用範圍要看市府怎麼寫。同一份新聞稿也說,相關員警、帶隊官與萬華分局長已受懲處,行政調查報告警政署已核復;市府還會參採同志團體的意見研訂警察執法指引,並為受影響的民眾轉介免費法律諮詢和心理衛生資源。
市府這次說了什麼
新聞稿由市府秘書處發布,重點有五項:
- 再次道歉:為執法過程造成的傷害,向受影響的民眾與社群致歉。
- 懲處與調查:警察局已對相關員警、帶隊官及萬華分局長「核予申誡、記過以上懲處」,行政調查報告已報送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近日核復在案」。核復是上級機關看過報告後回覆,內容新聞稿沒寫。
- 刑事部分還在查:民間團體 10 月 7 日向臺北地檢署告發員警涉犯違法搜索、強制、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地檢署偵辦中,市府會依偵結情形再擬議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 兩項擬訂工作:一是參採同志團體意見研訂「警察人員執法指引」,作為警察的執法規範與勤務參考;二是督促警察局擬訂市民面對警察執法時的權益事項。新聞稿沒寫完成日期,也沒說是否公開。
- 法律與心理支持:受影響的民眾可到臺北市政府 LGBT+ 資訊專區(lgbt.gov.taipei)查資訊,或由 LGBT+ 資訊專線轉介市府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等資源。
市府也重申,執法不應以性傾向、性別認同、身心障礙身分或「場所屬性」作為選擇性查緝的依據。民間團體要求公布獨立、有外部監督的檢討報告,新聞稿只說明懲處與調查進度,沒有說會公開報告全文。
10 月 3 日發生什麼:各家怎麼報
市府新聞稿沒有描述經過,以下依媒體報導。據自由時報 10 月 3 日晚間報導,萬華分局在檢察官指揮下持搜索票進入萬華區開封街一家同志酒吧,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查處 58 名男客與 8 名員工,44 歲的負責人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這篇寫該店被檢舉 5 次。據香港01 10 月 5 日報導,北市警察局長林炎田說該店被檢舉 13 次,現場 100 多人中有 51 人半裸或全裸。兩篇的檢舉次數不同,統計期間與算法不明;現場總人數、查處人數、半裸或全裸人數則是不同指標,不能直接比較。
爭議包括員警的言語與搜索執行方式,後者是民間團體告發的內容。言語部分,據中央社 10 月 6 日報導,林炎田 10 月 5 日說本案依法搜索,但「確實有 4 名員警言詞不當」,4 人各申誡 2 次,分局長陳勇華與偵查隊長連帶受處分;香港01 報導偵查隊長記過。網路上流傳員警對身障顧客說出歧視言語,自由時報 10 月 3 日報導警方當時否認。據聯合報報導,市長蔣萬安 10 月 5 日已公開道歉。
刑事搜索與臨檢,現行法條各怎麼規定
以下是本站整理的現行條文,不是市府的說明,兩種情況要分開看。這次是「搜索」,屬刑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除依法可以不用搜索票的情形,執行搜索要把搜索票出示給第 148 條規定的在場人;第 148 條規定,在有人住居或看守的處所搜索,要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代表的人在場,沒有這些人時,可以找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的職員在場。
俗稱「臨檢」的措施,要看實際做了什麼來判斷法律依據;以下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法時的程序規定。第 4 條規定警察要穿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沒做到的,民眾可以拒絕。第 2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要立即停止或更正,認為沒理由而繼續執行時,經請求要把異議理由做成紀錄交付;權益因違法或不當執法受損的,可以依法提訴願及行政訴訟。這兩條管的是依警職法執法,不能直接套到刑事搜索。
本站的讀法:上面幾條是理解部分程序保障的背景。市府擬訂的權益事項會涵蓋哪些法律、寫到多細,新聞稿沒有說明。
還不知道的事
除了完成日期,新聞稿沒寫的還有:同志團體以什麼方式參與研訂;每個人各受什麼懲處(新聞稿只寫「申誡、記過以上」,個別處分是媒體依警方說法報導);地檢署何時偵結。酒吧負責人的妨害風化案,新聞稿也沒提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