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小周姓教師被控 16 年間性侵、猥褻 38 名男童並拍攝影像,北檢起訴求刑 30 年;教育局已解聘、罰 1,350 萬元,終身不得任教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據中央社報導,台北地檢署 10 月 28 日起訴台北市一所國小的周姓男老師。據公視與聯合新聞網報導,檢方指他從 2010 年起、約 16 年間,利用當班導、科任老師和課後輔導老師接觸學生的機會,拿玩具、零食、電動當誘餌,性侵、猥褻男童並拍下性影像,三家媒體都報導受害男童達 38 人,檢方求處有期徒刑 30 年。據中央社與公視報導,台北市教育局說已將他解聘、處法定最高罰鍰 1,350 萬元,終身不得任教。對家長來說,這則新聞能回答兩件事:學校發現疑似校園性侵後依法要做什麼,以及報導列出的誘騙方式。起訴不是判決,周男目前是被告,要由法院審理。本站不寫學校名稱、地點或任何可能認出受害孩子的細節。
各家報了什麼,哪些只有一家報
北檢的起訴書沒有公開,本站讀了四則報導。自由時報這則的內文與中央社稿相同,本站算作同一個來源,因此獨立來源是中央社、公視、聯合新聞網三家。三家都報導了北檢起訴、38 名男童、拍攝性影像與求刑 30 年;起始年份,中央社寫民國 99 年,公視與聯合寫 2010 年,是同一年。人數的寫法略有差別:中央社寫高達 38 人,公視寫至少 38 人,聯合寫共 38 人。
各家報導的細節與差異如下。老師身兼的職務與誘騙方式,公視與聯合有報,中央社這則沒寫;據公視報導,地點除了教室也有校外場所。只有聯合報導檢方今年 7、8 月間指揮警方搜索周男住處和學校,並列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刑法的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嫌。教育局的處分,中央社與公視有報,聯合這則沒寫。
起訴、求刑、罰鍰差在哪
起訴是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把案子交給法院審(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有沒有罪、判幾年,由法官決定。求刑是檢方提出的刑度建議,法官不受拘束。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檢方求的是「應執行」有期徒刑 30 年,也就是一人犯多個罪、各罪分別判刑後合併執行的刑期;依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這種合併刑期最多 30 年。
教育局的處分走另一條路。教師法第 14 條列了好幾種「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的情形:有的要等有罪判決確定,例如第 3 款;第 4 款則是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的委員會調查確認性侵害屬實,不以刑事判決確定為前提,但仍要走完法定程序。本站讀到的四則報導,都沒說教育局用的是哪一款,也沒說明 1,350 萬元罰鍰的法律依據與計算方式。
學校知道了,依法要做什麼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2 條規定,校長、老師、職員、工友知道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要立刻通報校內的權責人員,再由權責人員通報教育主管機關和社政單位,最晚不得超過 24 小時;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時,要交給性平會調查,不得另設調查機制。第 43 條對沒有正當理由、未在 24 小時內向校內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的校長和教職員工,可處 3 萬到 15 萬元罰鍰。第 25 條要求學校或主管機關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可主張的權益和救濟途徑,並依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等服務。據中央社報導,教育局表示接獲通報就解聘,並以跨局處單一窗口持續關懷輔導學生。
還不清楚的有三件事:案子最早是誰、在什麼時間點通報的;16 年間學校有沒有人察覺卻沒通報;法院最後怎麼判。本站讀到的四則報導都沒有交代前兩件。
家長可以留意什麼
公視訪問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她推測這名老師可能「掩飾得太好了」,讓校長或主任卸下心防、放手交給他;這是受訪者的判斷,不是調查結論。據公視報導,勵馨提醒校方落實監督,也要重視孩子的求助。
本站的讀法:據公視與聯合新聞網報導,檢方列出的誘騙方式是玩具、零食、電動與遊戲儲值,地點包括教室與校外。孩子提到老師給的這類東西,或提到被帶出校外,家長可以用平常的語氣多問一句經過;這些情況本身不能判定孩子受到侵害。依衛福部說明,113 保護專線 24 小時受理兒少受虐與性侵害的求助與通報,有立即危險先撥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