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西門町路邊排班的幾輛黃色計程車
示意圖,臺北西門町排班的計程車(2014 年攝)。CEphoto, Uwe Aranas 攝,CC BY-SA 3.0,Wikimedia Commons。
生活臺北市計程車靠行

北市靠行計程車的管理費、押牌費只設上限不設下限,現行契約原則不調整:上限金額新聞稿沒列,要等公會蒐集、市府審核後登上網頁

計程車司機自備車輛,透過一家計程車行參與營業,通常稱為「靠行」。這次會議討論的費用,包括車行向靠行司機收的行政管理費(就是管理費),以及履約保證金,後者俗稱「押牌費」,新聞稿說主要用來擔保司機的罰單等欠費。臺北市交通局 10 月 28 日召開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結論是這兩筆錢以後只訂上限、不訂下限,現行靠行契約原則上維持原金額不調整。上限訂多少,市府新聞稿沒有寫,接下來要由公會蒐集各車行的收費額度,交市府審核後登上公路主管機關網頁。本站的讀法:這次談的是車行向司機收的錢,不是乘客付的車資;北市靠行司機可以先保留契約與繳費單據,等收費基準和適用方式公布後再對照,現行契約怎麼銜接,新聞稿還沒說明。

這次定了什麼,還沒定什麼

依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10 月 28 日的新聞稿,這是審議會第 4 屆第 1 次會議,出席的有學者專家、業界與公會、工會代表,討論車行向司機收取的行政管理費、履約保證金與代辦費(車行替司機代辦事項收的費用,新聞稿沒列具體項目)這三種費用的收費標準,公文叫「收費基準」。臺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9 月 17 日已把會員車行實際的收費情形送給公運處,當作討論的底稿。

已經有結論的有兩件:

  • 管理費和押牌費只設上限、不設下限。新聞稿說,這樣可以兼顧車行經營的彈性與司機的負擔。也就是只訂最高收費額度、不訂最低額度;具體上限還要等公運處審核並登上網頁。
  • 現行靠行契約原則上維持原金額。新聞稿寫的理由是「照顧駕駛立場」,正在繳的管理費與押牌費原則上不因這次訂基準而調整。

還沒有答案的有三件。上限金額新聞稿沒有列;代辦費雖然列在討論項目,本站讀到的新聞稿沒有寫它的結論;上限是全市一個數字,還是依各車行申報的額度分別核定,新聞稿也沒有說明。

押牌費為什麼有爭議

履約保證金的用途,新聞稿寫的是「主要用於擔保駕駛人罰單等欠費之繳納」;怎麼動用、怎麼扣抵,這份新聞稿沒有說明。會議上有委員認為,司機沒有欠費卻一律要繳新臺幣 2 萬元,負擔偏重,應該再檢討。2 萬元是這位委員提到的金額,新聞稿沒有說全市車行都收這個數。

純就「上限」的意思舉個例子:假設某項收費的上限是 2 萬元,收 1 萬元在上限以內,收 2 萬 5 千元就高於上限;「不設下限」代表車行收得比上限低也可以。但現行契約怎麼銜接、個別收費算不算合規,要看核定內容與適用規定(本段金額均為假設)。

為什麼現在要訂:交通部 8 月改了規定

交通部 8 月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1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列的修正日期是 8 月 11 日,北市新聞稿寫 8 月 13 日公告實施)。第 3 項規定,車行向司機收行政管理費,收費基準要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核,並登載在主管機關網頁,「始得實施」,以後要改也一樣。在臺北市,負責審核的是公運處。同一條第 1 項第 5 款也寫明,車行不得向司機收取未經核准的行政管理費、契約沒有約定的費用或其他不當費用。

條文第 3 項點名的是行政管理費;押牌費這次一併訂上限,是北市審議會的結論。同一項還要求車行收錢時開統一發票或收據,寫清楚每一項收了多少,單據至少保存三年,公運處這次也再提醒一次。

司機可以怎麼看這件事

依同一條第 4 項,車行與司機有爭議,先由雙方的公會、工會會同社會公正人士調解;調解不成,而且調解會議認定車行違反第 1 項規定,公會、工會可以共同具函送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9,000 元以上、9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限期改善、停止不當收費。第 5 項另外規定,車行違反第 1 項收取不當費用,應把超收的錢退給那位司機。

本站的讀法:在北市靠行的司機,可以先把靠行契約、管理費的繳費單據和押牌費的單據收好,等公運處把收費基準登上網頁,再對照自己繳的金額。有一件事目前判斷不了:8 月新規定上路後、網頁公告之前,現行收費怎麼適用「始得實施」這四個字,本站引用的新聞稿與條文都沒有說明。新北、桃園等其他縣市的收費基準由各自的公路主管機關審核,這則新聞只管臺北市。

原文 臺北市政府市府新聞稿〈臺北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研議車行收費基準,行政管理費、履約保證金「只設上限、不設下限」,現行靠行契約原則仍維持原費用不調整〉(臺北市公共運輸處,2026-10-28),會議日期、出席者、公會 9 月 17 日報送、押牌費的用途與委員意見、會議結論與後續程序取自此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日期 2026-08-11),第 91 條之 1 各項的禁止行為、審核登載、發票收據、調解與退還超收規定取自此處; 《公路法》第 77 條,第 1 項罰鍰金額取自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