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的最高法院大樓正面,灰色建築門楣上有「最高法院」四個金字
最高法院大樓正面(2020 年 11 月攝)。Solomon203 攝,CC BY-SA 4.0,Wikimedia Commons,本站裁切為 16:9。
國內最高法院財報不實

財報不實賠投資人,派代表當監察人的法人股東要不要一起賠?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1 月 13 日宣示裁定

公司財報的主要內容不實、讓不知情的投資人買賣股票受損,投資人可以依證券交易法求償,賠償名單除了公司,還可能包括董事、監察人(負責監督公司業務、查核財報)等負責人。有些監察人是法人股東(以公司等法人名義持股的股東)指定的代表人,經股東會選上的,那派他去的法人股東要不要一起賠?最高法院 10 月 27 日公告,負責統一法律見解的民事大法庭將在 11 月 13 日上午 10 時,對投保中心向寶島資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宣示裁定,回答的就是這個問題。本站的讀法:這次裁定會釐清,在事件表寫的條件下,投資人能不能依民法第 28 條,要求法人股東和它派出的監察人代表連帶賠償(同一筆賠償,可以向其中任一方請求)。裁定還沒出來,這篇先講爭點、誰受影響、當天要看哪一句。

這件案子在吵什麼

最高法院附上的開庭事件表寫出了法律爭議,本站拆成三步。第一步是情境:法人股東指定的代表人當選公司監察人(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段),法人股東後來依職務關係改派代表人,補足原來的任期(同條第 3 項)。第二步是前提:如果這位代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要為擔任監察人期間的不實財報,對善意投資人(不知道財報有虛偽或隱匿的買方、賣方或持股人)的損害「按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第三步才是大法庭要回答的:代表人執行監察人職務時,是否「亦在執行所代表法人股東之職務」,以致法人股東要依民法第 28 條,和代表人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事件表寫明適用的是民國 95 年(2006 年)1 月 11 日版本的證交法。那一版規定,董事長、總經理以外的負責人,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有正當理由相信財報沒問題的,可以免責;因過失造成損害的,按責任比例賠償。案號是 113 年度台上大字第 2057 號,另有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53 號併案。寶島資訊行銷哪幾年的財報出問題、求償多少、被告有誰,公告與事件表都沒寫(事件表指向先前的提案裁定,本站尚未核對;各庭先前有哪些不同見解,同樣暫不寫)。

名詞先講清楚

這裡討論的是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情況:法人股東的代表人以個人身分當選監察人,法人股東可以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別人補足任期。同條第 1 項是另一種,由法人本身當選,再指定個人代為行使職務,這次的爭議文字沒有問到。監察人由股東會選出,不是董事會成員。投保中心全名「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是替受害投資人出面求償的機構。

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要和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依民法第 273 條,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人、幾人或全部請求。用假設的數字示範,而且只看代表人和法人股東兩方:假設代表人依責任比例要賠某位投資人 10 萬元。不成立連帶,投資人就不能依這條要求法人股東付錢;成立連帶,可以向任一方或兩方請求,但同一筆最多拿到 10 萬元。公司本身或其他負責人的責任,另外計算。

裁定會管到哪些案子

依法院組織法,最高法院某一庭打算採用的見解和先前裁判不同,經徵詢其他庭後仍有歧異,就要提交大法庭(第 51 條之 2);認為問題具有原則重要性,也可以提交(第 51 條之 3)。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第 51 條之 10),司法院的說明是,合併提案的案件同樣受拘束。

裁定不直接拘束其他官司,但司法院說明,提案庭照大法庭見解判完後,這份判決成為「先前裁判」,最高法院其他庭要採不同見解,得先徵詢其他庭,符合條件再提案大法庭,下級法院也透過審級制度遵循。本站的讀法:對一般人的影響有兩點有根據。一是在事件表那種情況下,買到財報不實股票的投資人能不能依民法第 28 條向法人股東求償。二是持有別家公司股份、指定代表人去當監察人的法人,要不要為代表人的這類賠償負連帶責任;若是集團企業,要看實際持股並指定代表人的是哪一家法人。爭議文字只問監察人,同樣的推理能不能套到法人股東派出的董事,事件表沒有寫,本站不推測。

已知、未知、11 月 13 日要看什麼

  • 已知:宣示裁定時間是 11 月 13 日上午 10 時,地點在最高法院二樓法庭;爭點是上面那一題。最高法院說,宣示的影音預計數日後上傳官網「法庭公播」。
  • 未知:大法庭的結論與理由,要等 11 月 13 日。
  • 要看的句子:裁定主文怎麼認定代表人執行監察人職務,是否也算執行法人股東的職務。裁定出來後,本站會回原文補上。
原文 司法院〈最高法院115年11月份民事大法庭開庭事件公告〉(最高法院發布,2026-10-27),案號、當事人與宣示時間取自此頁; 附件〈115年11月民事大法庭開庭事件表〉PDF,法律爭議全文、適用條文版本、法庭位置與影音上傳說明取自此檔; 臺灣證券交易所法規知識庫:證券交易法(民國 95 年 1 月 11 日版本),第 20 條之 1 舊版文字取自此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28 條、第 273 條、公司法第 27 條、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2、第 51 條之 3、第 51 條之 10,條文文字取自此處; 司法院大法庭問答〈合併提案之提交案件是否受大法庭裁定之拘束〉〈大法庭裁定僅對提交案件有拘束力,如何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拘束力與統一見解的說明取自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