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一句話駁回緊急聲請,讓移民法官「先把遣返案擱著」的規則不恢復:已進遣返程序、要辦綠卡豁免的部分在美台灣人受影響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美國的移民法院原本有一個「先擱著」的做法:被控應遣返的人另有綠卡、庇護等申請在跑,法官可以依規定裁量,把遣返案暫時移出在辦案件清單,之後再依聲請排回,這叫「行政結案」(administrative closure)。美國最高法院 10 月 27 日(美國時間)發出只有一句話的裁定,駁回巴爾的摩等三座城市和一個移民法律扶助團體的緊急聲請;德州與川普政府合意請聯邦地院廢掉 2024 年行政結案規則的判決繼續有效,裁定文字沒有記載任何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本站的讀法:受影響最直接的台灣人,是在美國失去合法身分、已被送進遣返程序,又要靠美國公民配偶等親屬申請綠卡、得先辦 I-601A 豁免的人;並不是所有等綠卡的人都會碰到。
一句話裁定,駁回了什麼
最高法院的裁定全文只有一句:「呈交阿利托(Alito)大法官、經他移交全院審議的暫緩執行聲請,駁回。」(本站譯)案號 26A500。據路透社報導,最高法院處理緊急聲請常不附理由,這次也一樣;本站讀到的裁定原文沒有任何不同意見的記載。案卷顯示,聲請 10 月 9 日送出,聯邦政府與德州 10 月 22 日提出答辯。
被廢掉的是美國司法部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EOIR,管理移民法院的單位)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布、7 月 29 日生效的規則,它寫明:「行政結案是案件的暫時中止,把案件移出移民法院的在辦案件清單,直到重新排回為止。」(本站譯)
聲請書附上的法院文件交代了經過。德州 2026 年 6 月 22 日在德州北區聯邦地院起訴,司法部同一天與德州聯名請法院作成合意判決,法官歐康納(Reed O'Connor)當天照准:宣告規則違法並撤銷,禁止聯邦政府執行,也禁止在「沒有法律明文依據」時另訂讓移民法官不審實體就行政結案的規則,雙方放棄上訴。三座城市與扶助團體 Centro Legal de la Raza 8 月 7 日聲請參加訴訟、替規則上訴,地院 8 月 21 日以它們沒有訴訟資格(standing,要自己受到具體損害才能告)駁回;第五巡迴上訴法院 9 月 29 日也拒絕先暫停判決。
少了「先擱著」,誰會受影響
據路透社報導,移民法官用行政結案已有數十年,適用過的遣返案有數十萬件,常見情形是當事人另有簽證申請在跑,或刑事判決還在上訴。ABC 新聞的說法是讓當事人有時間申請人道保護或其他合法身分。
對已在遣返程序中的人,最具體的影響寫在美國移民法規裡。靠親屬申請綠卡、要出境回原國辦移民簽證的人,若先前在美國非法滯留,出境後可能多年不能再入境;美國公民的配偶等符合資格的人,可以在出境前先申請「暫時性非法滯留豁免」(表格 I-601A)。聯邦法規 8 CFR 212.7 規定,人在遣返程序中、還沒有最終遣返令的,不能申請這項豁免,「除非遣返程序已行政結案,且在提出申請時尚未重新排回」(本站譯)。本站的讀法:原本仰賴 2024 年規則取得行政結案的新案,少了這項依據;其他法規或法院判例能不能另外支持行政結案,本站沒有逐一核對。聯邦政府在答辯書裡說,當事人仍可聲請延期開庭,或與國土安全部合作聲請撤銷案件;單純延期開庭不會讓案件變成「已行政結案」,撤銷案件能不能走通,要由律師依個案判斷。
已經被擱著的舊案呢?聯邦政府的答辯書寫,合意判決本身不要求把已行政結案的案件排回。個案日後會不會因其他原因被排回,本站讀到的文件沒有交代,無法判斷。
雙方怎麼說,各家怎麼報
聲請方在書狀裡指司法部拒絕替自己的規則辯護,再與德州合意讓法院判決,等於繞過訂規則必須經過的公告與徵求意見程序。德州則說規則讓非法在美國的人得到無限期的特赦,ABC 與路透社都轉述了這段。聯邦政府的主軸是聲請方沒有訴訟資格,城市稅收受損要先發生一連串未必會發生的事。
路透社、ABC 與 Democracy Now! 對裁定結果的核心事實一致。本站取得的 ABC 文字只寫三座城市提出聲請,沒有列出扶助團體;路透社與聲請書都列了 Centro Legal de la Raza。沒有大法官公開表示不同意見、適用過數十萬件這兩點,在本站比對的報導裡只見於路透社。ABC 另報導,2025 年聯邦探員在移民法院逮捕數百名移民,部分發生在遣返案被撤銷之後。Democracy Now! 的頭條短訊寫德州起訴「請求川普政府封鎖這項政策」(本站譯),法院文件記載的是德州告司法部、雙方當天再聯名請求判決。SCOTUSblog 10 月 22 日的報導寫的是裁定前雙方書狀,本站用來核對答辯內容。
這次只是不肯先暫停判決,案子還沒結束。聲請書寫,三城市與扶助團體對駁回參加訴訟和合意判決的上訴仍在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審理;規則會不會恢復,現在無法判斷。
台灣有沒有類似制度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外國人的強制驅逐出國由內政部移民署處分,驅逐前要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對象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的,原則上還要先開審查會。本站只核對了這一條,無法據此判斷台灣其他法規有沒有功能相近的暫停程序。本站的讀法:這次裁定不改變台灣的驅逐程序,直接影響落在人在美國、已進遣返程序的台灣人與家人;台灣企業在美員工會不會受影響,要看個人的身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