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大樓正面,門口上方有「屏東縣政府」金色字樣
屏東縣政府大樓,2016 年 6 月攝,示意圖,與事件學校無關。勤岸攝,CC BY-SA 4.0,Wikimedia Commons(本站裁成 16:9)。
教育屏東縣不適任教師

屏東縣府:一名國小教師未依規定進班上課,學校 10 月 15 日開校事會議調查是否不適任,衛生局 10 月 19 日到校評估,必要時停聘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10 月 28 日發布新聞稿,說縣內一所國小的一名教師出現「脫序行為」,未依規定進班授課,學校輔導後一直沒有改善,10 月 15 日召開「校事會議」,啟動不適任教師調查。學校已另聘代課老師上課,衛生局 10 月 19 日派員到校做心理健康與行為評估,縣府說必要時會停聘。這份新聞稿沒有寫校名,本站也不推測是哪所學校、哪位老師。本文整理家長能確認的事:孩子的課由誰上、調查要走哪幾步、停聘與解聘各要過哪些關。

縣府說了什麼

學校把該名教師安排在校內獨立空間,請校安人力協助,由特教輔導團持續與該名教師溝通,同時另聘代課教師,縣府說是為了維持學生「正常受教權與情緒穩定」。新聞稿也提到外界質疑校方處理消極,以及「等受傷再報警」等不當言論;縣府要求,只要有危害師生安全之虞,第一線老師就應立即通報、找警方協助。衛生局 10 月 19 日到校評估後,會持續追蹤。

這份新聞稿沒有寫事情從哪天開始,也沒有提到有人受傷。

校事會議怎麼查,期限多長

校事會議全名「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規定在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處理教師疑似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體罰或霸凌學生等事件(性別事件另走性平程序)。學校接到檢舉先判斷受不受理,受理後 7 個工作日內開會。委員 5 人:校長、家長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加一位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校事會議認定屬這類事件,就組調查小組,由主管機關從教育部人才庫推舉人選,學校遴選 3 或 5 人,全部外聘;疑似教學不力的案子,也可經校事會議決議,申請縣府的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調查。學校組的調查小組應在第一次開會起 2 個月內交報告,必要時可延長兩次、每次不超過 1 個月。新聞稿沒寫調查小組是否成立。本站的讀法(假設示例):若 10 月下旬第一次開會,不延長的話 12 月下旬前要交,兩次延長都用滿才到明年 2 月下旬,之後還有審議時間。

報告回到校事會議審議。若認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沒有輔導改善可能,學校自決議日起 10 天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有改善可能的先輔導,學校自行輔導從輔導小組第一次開會起算,以 2 個月為原則,必要時最多再延 1 個月,報告再回校事會議,認定無成效,同樣 10 天內移送教評會。其他情形可能移送教評會或考核會,都不符合才結案。教評會表決一般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經專審會調查屬實的降為二分之一),通過後學校 10 天內報縣府,核准才生效。

「必要時停聘」要過哪些關

停聘是一段期間不能任教,學校保留職缺;解聘是終止聘約;不續聘是聘約到期不再續。新聞稿沒有說會用哪一條。教師法的停聘有兩種與調查相關。調查期間的暫時停聘(第 22 條第 2 項)限於教師法第 14、15 條列舉的體罰、霸凌、違反相關法規等情形,學校認為有必要先停聘時,經教評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必等縣府核准,最長 3 個月,必要時經教評會通過可再延一次、不超過 3 個月。終局停聘 6 個月到 3 年(第 18 條),用在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查證屬實、未達解聘程度且有停聘必要的情形,學校調查確認後 10 天內提教評會,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於 10 天內報縣府核准。

依教師法第 16 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要有具體事實,處理結果是解聘或不續聘,情節適合資遣的走資遣,不是停聘。本站的讀法:縣府最後用哪一條,要看調查認定的事實。這類案件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縣府認為有違法之虞時,依第 26 條應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仍未依法辦理的,可交專審會審議。

家長能做什麼,還不知道什麼

學生、家長或其他知情的人,可以填檢舉書向學校檢舉。學校 20 天內要書面回覆受不受理;不服不受理的,可從收到通知的次日起 30 天內(沒收到通知的從知悉時起算)填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參與處理的人要對檢舉人、被檢舉老師與被害人的身分保密,調查必要或公共利益考量時例外;違反的要負行政責任,並依個資法等規定負刑事責任。

還不知道的有三件:調查小組的進度、衛生局的評估結果、縣府會不會停聘。評估結果屬個人健康資訊,本站不據此推測任何人的狀況,會依縣府後續公告更新。

原文 屏東縣政府新聞〈屏縣府啟動調查處理校安事件 必要時停聘不適任教師〉(教育處,2026-10-28),事件經過、10 月 15 日校事會議、10 月 19 日衛生局到校、代課與三項措施取自此頁; 教師法(2026-05-13 修正)第 16、18、22、23、26、27 條,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的條件與門檻、縣府介入權限取自此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2026-10-07 修正)第 2、5、9、10、12、13、16、21、25、28、29、40、41 條,校事會議組成、受理、調查與輔導期限、檢舉與陳情、保密規定取自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