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樓,前方是馬路與行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樓,2022 年 12 月。Yu tptw 攝,CC BY-SA 4.0,Wikimedia Commons(本站裁切為 16:9)。
稅務綜合所得稅最低稅負制

報稅下載的所得資料沒有海外所得:臺北國稅局舉例,一戶海外所得逾 1,600 萬元沒報基本稅額,補稅外再罰 38 萬多元,復查被駁回

每年五月報綜合所得稅,很多人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把國稅局的所得資料下載下來,確認後就送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 月 27 日的新聞稿提醒:這份資料不含海外所得。透過銀行或券商買境外基金、外國股票、外國債券拿到的股利和利息,賣掉海外資產的獲利,以及受僱外國公司、在國外工作領的薪水,都要自己檢視,符合規定的要自己申報(本文講的是台灣的稅務居住者)。同一戶(本人、配偶與受扶養親屬)一年的海外所得合計達 100 萬元,就要全數算進「個人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要另外算一筆「基本稅額」。國稅局舉的案例是一對夫妻 2024 年的海外所得合計 1,600 萬多元沒報,被補稅並罰 38 萬多元;當事人說自己是相信國稅局給的資料,復查仍被駁回。

下載的資料,少的是哪一塊

新聞稿寫,報稅期間下載或到國稅局查到的所得資料「係提供申報參考」,海外所得不在範圍內。它列的海外所得有三類:受僱外國公司並在境外工作的薪資;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結構型商品拿到的股利與利息;處分境外資產的財產交易所得。用複委託買美股的人,配息和賣股獲利就落在後兩類(複委託是本站舉的例子)。

人在台灣、遠端替外國公司工作的人要分清楚。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非境內居住者全年在台不超過 90 天、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另有例外)。本站的讀法:住在台灣的人在台灣工作領的薪水,原則上要報進一般的綜合所得,不是這篇說的海外所得;即使下載資料裡沒有這筆,仍要依實際所得申報。另外,海外所得包含港澳來源所得,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併入一般綜所稅課稅。

100 萬與 750 萬:兩道門檻怎麼算

「基本所得額」與「基本稅額」出自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一般叫最低稅負制,用意是讓所得高、但很多所得不在一般綜所稅計算範圍的人,至少繳一定比例的稅。依條例第 4、12、13 條,算法分三步:

  •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其他依法應加計的特定項目(例如部分保險給付)。海外所得一戶全年未達 100 萬元不必計入,達到就全數計入。
  •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750 萬元)× 20%。條例原文是 600 萬元,隨物價調整;新聞稿寫自 113 年度(2024 年的所得)起為 750 萬元。
  • 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先算兩者的差額,再減掉依法可扣抵的國外已繳稅,仍有餘額才要另繳;一般所得稅額比較高,就不必多繳。

用假設的數字走一遍(與甲君案無關,並假設沒有其他加計項目、也沒有可扣抵的國外已繳稅):某戶綜合所得淨額 300 萬元、一般所得稅額 50 萬元,海外所得 1,600 萬元。基本所得額是 1,900 萬元,基本稅額(1,900-750)× 20%=230 萬元,比一般所得稅額多 180 萬元,在這些假設下要另外繳 180 萬元。同一戶如果海外所得只有 9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不必計入;海外所得 300 萬元,基本所得額 600 萬元沒超過 750 萬元,也不用繳。換句話說,100 萬元決定海外所得要不要算進去;基本所得額過了 750 萬元,才要算基本稅額,再跟一般所得稅額比、扣掉可抵的國外已繳稅,才知道要不要多繳。

已在國外繳過的稅可以抵。條例第 13 條規定,海外所得已依來源地法律繳的所得稅,提出當地稅務機關的同年度納稅憑證,並經我國駐外機構或政府認許的機構驗證,就能扣抵,上限是因加計這筆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

逾 1,600 萬元的案例:說「相信國稅局的資料」為什麼沒用

新聞稿說,甲君辦理 113 年度綜所稅申報,國稅局查到甲君與配偶的海外所得合計 1,600 萬餘元,超過 750 萬元,甲君卻沒申報、沒繳基本稅額。國稅局依查得資料補徵稅額,另罰 38 萬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不服國稅局處分時,先請原機關重新審查的程序),主張自己完全信賴稽徵機關提供的資料,資料不全,他無從申報,不該罰。國稅局認為海外所得本來就不在查詢範圍,甲君沒有主動檢視並申報,「核有過失」,駁回復查。

新聞稿沒寫補了多少稅、海外所得是哪一種、罰鍰怎麼算。條例第 15 條規定,已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漏報或短報造成短漏稅額的,罰所漏稅額 2 倍以下;沒依規定計算申報、經國稅局調查發現有應課稅所得的,除補徵外按補徵稅額罰 3 倍以下。甲君適用哪一項、罰了幾倍,新聞稿沒寫,本站不推算;復查被駁回後有沒有提起訴願,新聞稿也沒提。

發現漏報,趁還沒被查先補

國稅局的提醒是,發現短漏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盡快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的條件是案件同時未經檢舉,也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這時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就免罰;利息從原繳納期限隔天算到補繳當天,用每年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

本站的讀法:持有境外基金、透過複委託買境外股票或持有境外債券的家庭,報稅前把銀行與券商的年度對帳單、配息與交易明細拿出來,跟下載資料對一遍。全家海外所得加起來接近 100 萬元,或綜合所得淨額加上應計入的海外所得與其他法定項目後接近或超過 750 萬元,再細算或直接問國稅局。這篇只談申報義務,不涉及任何投資選擇。

原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海外所得不在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仍應依規定自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網頁更新日期 2026-10-27),查詢資料範圍、三類海外所得、100 萬與 750 萬元門檻、甲君案例與自動補報的提醒取自此頁;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 2021-01-27),基本所得額組成、20% 稅率、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港澳來源所得計入、國外稅額扣抵與第 15 條罰則取自第 3、4、12、13、15 條; 所得稅法第 8 條,境內提供勞務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與 90 天例外取自此處; 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自動補報免罰與利息算法取自此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入課稅取自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