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資格從 4 年延為 6 年,衛福部 10 月 28 日修法即日施行;受訓者勞動權益、副院長以上當召集人是原本就有的規定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住院時常聽到的「專師」,正式名稱是專科護理師:護理師完成專科訓練、通過衛福部甄審並領到專科護理師證書,依〈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可以在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報考有幾條途徑,其中一條是在衛福部認定的「訓練醫院」受訓,另有指定大學研究所的專科護理師碩士學程與國外訓練。衛福部 2026 年 10 月 28 日發布修正〈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4、5、22 條,發布當天施行。對照修正前後條文,實質改變只有一項:醫院取得訓練醫院資格後,有效期間由 4 年改為 6 年。第 5 條要醫院規劃受訓護理師的勞動權益、由副院長以上人員擔任培育單位召集人,修正前的條文就這樣寫,這次只改了一個委員會的名稱。
改了什麼,沒改什麼
公報同時附上修正條文對照表,三條的差別如下:
- 第 4 條:教學醫院向衛福部申請認定為訓練醫院,通過後發給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由「四年」改為「六年」。衛福部定期公告名單與效期、主管機關可以不定期到醫院檢查及輔導,這兩項原本就有。
- 第 5 條:訓練醫院要設專科護理師的「專責培育單位」,負責訓練計畫、課程與師資、受訓者的指導與管理、訓練品質、參與訂定預立醫療流程(經醫院核定、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寫好的流程,訂明專師在哪些情境、在醫師怎樣的監督下可以做哪些處置),以及「訓練期間勞動權益之規劃及檢討」。成員由護理與醫療部門主管組成,副院長以上擔任召集人。這些文字修正前後相同。唯一的修改在第 3 項:培育單位可以跟另一個組織合併設立,該組織的名稱由「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改為「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配合另一部辦法 2024 年 3 月 12 日(民國 113 年)的修正。
- 第 22 條:新增一項,寫明這次修正的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為什麼延成 6 年
修正總說明寫的理由是配合醫院評鑑改革:醫院評鑑與教學醫院評鑑的合格效期已由 4 年延長為 6 年,推動品質管理朝日常化監測運作,同時減輕訓練醫院受評的負擔。只有教學醫院能申請當訓練醫院,教學醫院的評鑑效期拉長了,訓練醫院的效期跟著對齊。公報附的「其他事項說明」寫,修法參據的是衛福部 2026 年 4 月 27 日(民國 115 年)評鑑效期延長的相關公告。
已經是訓練醫院、效期還沒到的醫院也適用。對照表說明寫,修正施行前已認定、效期未屆滿的訓練醫院,將「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效期延長」。各院調整後的屆期日怎麼算、證明文件要不要換發,本站讀到的公報文件沒有交代,要看衛福部後續的作業通知。
草案 2026 年 7 月 28 日到 9 月 29 日公開預告。其他事項說明寫,預告期間收到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的意見,以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的民眾留言,都同意這次修正,沒有其他修正建議,所以發布的版本跟草案相同。
對醫院、護理師和病人有什麼影響
已知的部分:訓練醫院重新申請認定的週期變長,監督的條文沒有放鬆。衛福部仍可不定期到醫院檢查;同一部辦法第 7 條也還在,申請文件造假、拒絕檢查、喪失訓練醫院條件,或不照預立醫療流程執行、限期不改善,衛福部可以撤銷或廢止認定。
本站的讀法:對想當專師的護理師,這次修法沒有改受訓資格、課程時數或甄審方式,影響主要在醫院端的行政作業。效期延長後,醫院重新申請認定的次數變少,值得追蹤的是第 5 條的定期檢討、品質監測與衛福部的不定期檢查有沒有落實。勞動權益條文存在,不代表每家醫院都做到;這次修法沒有新增檢查勞動權益的方式,各醫院實際怎麼規劃,公報文件無從判斷。
不確定的部分:目前全台有多少家訓練醫院、這次有幾家的效期會被延長,公報沒有列,本站也還沒查到衛福部公告的最新名單。公報文件也沒有病人照護結果的資料,修法對照護品質的實際影響,現在無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