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或出國帶回的外國食品,量少轉賣也要符合輸入查驗與中文標示規定:南投衛生局舉韓國米餅、日本膠原蛋白錠兩例,食安法最高罰 300 萬元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請住國外的朋友寄零食回來、在網路上幫大家代購,或把日本旅遊買太多、吃不完的保健食品放上網拍,很多人覺得「量這麼少,應該沒差」。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10 月 28 日發新聞稿說,這兩種情況都可能違法:自己從國外帶回或郵寄進來的食品,只要是拿來賣,就不能因為數量少,免掉向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辦理的輸入查驗,包裝上也要有中文標示,否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最高可罰新台幣 300 萬元。衛生局舉了兩個已經被罰的例子,也列出旅客自用食品免查驗的數量額度。這篇整理哪些情況會踩線、自用帶回的額度是多少,以及販售前要先確認的兩件事。
被罰的兩個例子
新聞稿以「小華」「小麗」稱呼兩位當事人。小華請長期住在韓國的朋友代買嬰幼兒吃的米餅,寄回台灣,並在網路上打出「韓國食品代購」的名號;小麗去日本玩,買了多款膠原蛋白錠等食品,回台後把剩下的放上網路賣。兩人都是被民眾檢舉,主管機關查證後依食安法開罰。
衛生局說,民眾常以為請國外親友代購、或旅遊後把吃不完的食品上網轉售,只要數量不多就沒問題;實際上食品就算是親友代購、郵寄或個人旅遊帶回,也不能因此忽略輸入查驗和販售的規定。新聞稿沒有交代兩案賣了多少、經營規模、各罰多少,以及在哪個縣市、什麼時候發生。
自用免查驗額度:給自己用,不是販售額度
衛生局列出的旅客攜帶規定是:一般食品價值 1,000 美元以下、而且重量不超過 6 公斤,兩個條件要同時符合;膠囊或錠狀的食品(例如膠原蛋白錠),每一種最多 12 瓶(盒、罐、包、袋)、全部合計不超過 36 瓶,而且要是原包裝。這組數字是「個人自用、可以免申請輸入查驗」的條件,不是所有輸入情況的絕對上限。1,000 美元以臺灣銀行 10 月 29 日清晨查詢的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32.495 計算,約新台幣 3.2 萬元。
這個額度為什麼不能拿來賣?食安法第 30 條規定,輸入經公告的食品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同條第 3 項的例外是「非供販賣」,而且金額、數量符合主管機關公告或經專案核准,才可以免查驗。衛福部 2019 年依這一項發布的公告,把上面那組數字定為「供個人自用」的免查驗條件,開頭就寫明前提是「非供販賣」。本站的讀法:符合自用免查驗條件,不代表之後可以轉作販售;至於小麗的膠原蛋白錠當初是不是以自用名義通關,新聞稿沒有交代。
販售前先確認:輸入查驗與中文標示
第一是輸入查驗:進口食品時向食藥署報驗並申報產品資訊,由邊境查驗確認可以進口。衛生局附的連結指向食藥署邊境查驗專區的「查驗流程」頁,列有報驗作業流程圖與各項申請書,其中一份是膠錠食品、嬰幼兒奶粉等品項的「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第二是中文標示:食安法第 22 條要求食品外包裝用中文標出品名、內容物、淨重、食品添加物、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地址、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等項目。原包裝如果沒有合規的中文標示,販售前要依規定補齊。這兩項是新聞稿點名的重點,不是合法販售的完整清單。
罰則方面,食安法第 47 條第 8 款(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標示規定)與第 14 款(違反第 30 條第 1 項,未辦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不實),都是處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最高 300 萬」是法定上限,新聞稿沒有說兩案實際罰了多少、適用哪一款。標示不合規的商品,依第 52 條還會被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好之前不能繼續賣。
跟一般網購、轉賣的人有什麼關係
已知的部分:這是南投縣衛生局的宣導,引用的是全國適用的食安法,不是南投自己的規定。兩個案例都從民眾檢舉開始。
本站的讀法:如果準備趁雙 11 代購,或把旅遊帶回的日韓食品放上二手平台出清,先確認輸入查驗和中文標示。照這份新聞稿的說法,關鍵不在賣幾包,即使只賣給少數親友,也不能因為數量少而忽略規定。只供自用的人,入境時仍要確認是否符合上面的免申請輸入查驗條件;本文的違規提醒針對的是轉售。
不確定的部分:新聞稿沒有區分「一次性出清」和「持續代購」在裁罰上有沒有差別,也沒有說明郵寄、快遞進來的食品怎麼適用這組額度。衛福部公告寫的計算方式是「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公告對一般食品(不含錠狀、膠囊狀)的算法是: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都相同的算同一項次,不同批號、製造或有效日期、包裝規格都要合計;旅客隨身行李怎麼算,衛生局新聞稿沒有說明。這幾點本站讀到的版本都沒有寫,有疑問可打南投縣衛生局服務專線 049-2231994,或查食藥署邊境查驗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