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預告修法:有實質派遣能力的叫車平台要直接受管、自己領派遣業執照,一輛計程車不再只能加入一家派遣業者;意見收到 11 月 5 日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用手機 app 叫計程車,出了糾紛該找誰?交通部 10 月 22 日在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擬把替車隊派車、有實質派遣能力的叫車平台,納為計程車派遣業者、由公路主管機關直接監管,平台要負派遣業者的責任。同一份草案也擬取消「一輛計程車只能加入一家派遣業者」的限制,讓司機有機會接到不同業者的單。用叫車 app 的乘客、開計程車的司機都在範圍內。這還是草案,意見收到 11 月 5 日,施行日期還沒訂。
先講名詞:誰是「派遣業者」
法規裡的「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可以替司機代辦牌照、保險等事務,經核准經營派遣業務的,就是一般說的車隊,幫乘客叫車、派給司機。交通部在草案總說明寫,現在多數車隊跟「網路資訊服務平臺業者」合作,委由平台派車;平台以自己的品牌在市場上有主導性,民眾也普遍把平台當成交易的另一方,認為平台應負契約與侵權責任。
交通部在第三條修正說明指出,這種合作模式下平台未受公路主管機關直接監管,衍生疏漏。條文擬讓派遣業者可接受其他派遣業者委託派車,把這類平台納進來;修正說明另寫了判準:用網站、app 或其他系統讓消費者預約、媒合或派遣計程車,並「實質參與派遣、訂單分配、交易、收費或駕駛管理」的,要申請核准、負派遣業者責任,不能以資訊服務、系統授權、品牌合作等名義規避。已在接受車隊委託派車的平台,要在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領到營業執照,才能繼續營業(第二十五條)。
公告沒有點名任何一家平台。本站的讀法:Uber、55688、yoxi、LINE GO 這類常見的叫車 app 會不會因此多一層管理,要看背後是哪家公司、原本是否已是派遣業者、實際參與哪些派遣或收費環節;公告與附件沒有列出對個別平台的認定。
乘客會看到什麼不一樣
- 預約時先看到車和司機:用網路平台叫車,業者要在預約時提供車牌號碼,並顯示有效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司機合法開計程車的登記證件)(第十八條)。
- 知道是哪家派的車:一個平台若有兩家以上派遣業者共用,預約時要揭露這輛車委託的派遣公司或品牌名稱(第十八條)。
- 派了車不能隨便取消:派遣業者確認派車前往後,沒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載客服務。修正說明舉的例子是前往途中發生事故,或已抵達約定地點、等乘客超過合理時間;業者可以在駕駛員管理規約訂出怎麼管司機棄單(第十八條)。
- 申訴不只電話:業者可加開電子郵件等管道,案件一樣要編號、專人處理。
車身也會不同。現行規定加入派遣業者的車要標示受託公司名稱;修正說明寫,既然預約時就看得到車與司機資訊,原則上不再強制標示。但車上若標了受託公司使用、非自有的派遣系統名稱或標識,大小不能超過受託公司本身的標示(第十四條)。這份草案修的條文沒有動到車資費率。
司機:可以多掛幾家,規則也跟著多
現行第十六條規定一輛車只能委託一家派遣業者,2011 年訂下時是為了方便管理、避免服務歸屬與責任爭議。交通部說,現在 app 叫車有車輛、司機與派遣紀錄可查,責任較好釐清,加上司機團體與車隊公會陳情,所以擬放寬為「得委託一家以上」。修正說明另寫,派遣業者不能只因司機也掛了別家,就拒絕簽約、終止合約、減少派單或提高收費。
責任怎麼分?每一家受託業者都要負協助處理行車事故、維持服務品質、專業訓練、確認旅客與第三人責任保險、處理消費爭議的責任;修正說明寫,個案只能歸咎某一家時(例如單一系統裡的消費糾紛),由那一家負責。派遣業者使用另一家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的派遣系統時,雙方都要負上述責任(第十七條)。其他配套:
- 服務費要先經同意:派遣業者向司機收的服務費,現行登在主管機關網頁就能實施,草案改為收費基準與調整都要先經主管機關同意並登載(第十三條)。修正說明寫,司機團體反映業者可單方調整,部分業者按車資比例抽成。
- 每半年至少 3 小時訓練:派遣業者要對司機辦行車安全與服務品質訓練(第十七條之一)。
- 高風險司機先上課:半年內有一次草案列舉的重大交通違規,業者要輔導改善;達兩次,或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重大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業者要在接到通知一個月內安排司機上完至少 4 小時講習,上完前不得派車(第十七條之一)。
- 被停派可以申訴:業者要建立申訴制度;終止合約的爭議要成立至少 3 人的獨立小組,至少 1 人是計程車駕駛相關工會代表,其餘是與業者無利害關係、具勞動法令或派遣實務專業的外部專家學者。業者不得因司機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他不利(第十七條之二)。
還沒定的事,以及怎麼表達意見
交通部把預告期縮短為 14 天,從公報刊登隔天(10 月 23 日)起算,到 11 月 5 日止,理由是業者需要儘快有明確規定可依循,且不涉及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意見可寄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lienjen@motc.gov.tw,或電話 (02) 2349-2142。
施行日在條文裡還是「○年○月○日」。據鉅亨網 10 月 22 日報導(經優分析轉載),交通部預計 11 月底、12 月初上路,本站讀到的公告沒有這個時程。本站的讀法:平台多一層責任、司機多一個選擇,乘客能不能因此更快叫到車、糾紛更好處理,要等條文定案、業者照做之後才看得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