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外籍履約人員爭議:勞動部同日發布修正令,履約工作新增聲明書與執行計畫書兩項;本站比對公報條文,兩項只要求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護照國籍且工作超過 90 天者檢附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15 日
移工聯盟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2026 年 10 月 15 日召開記者會,題目是「台灣離岸風電產業蓬勃發展,背後卻存在大規模剝削外籍專業技術工人的制度漏洞!」。勞動部同日發新聞稿回應,說已請地方政府依法查處相關申訴,並說已發布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雇主申請指派移工來源國的外國人來臺履約,要多附兩項文件;依條文,限護照國籍為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且工作期間超過 90 天的案件。同一天出刊的行政院公報第 32 卷第 191 期刊出這道勞動部令,自即日生效。本站把公報條文和第二點前一次修正的 2025 年 1 月 24 日版逐句比對,整理新增了什麼、誰要附,以及新聞稿與條文的用字差異。
勞動部回應的五點
勞動部的新聞稿分五點。第一點說,外商公司引進的外籍履約人員申訴該公司涉嫌指派與申請目的不符的工作、未給付職災休養期間薪資及未依法辦理勞健保;勞動部表示,這些爭議涉及《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與《人口販運防制法》,地方政府正依程序調查。第二點說,外國法人因履行承攬、買賣或技術合作契約指派外國人來臺工作,不論是否須另行申請聘僱許可,勞動契約、勞動條件與職災補償都要依契約約定與我國適用法令保障。第三、四點說會檢討履約範疇、強化審查與查驗,並針對高風險案件查察實際工作情形。第五點就是這次修正。新聞稿沒有寫出外商公司名稱與涉及人數,本站也不臆測。
公報條文:只加兩項,而且有兩道免附門檻
這份應備文件第二點列出各類工作申請聘僱許可要附的文件,分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履約工作、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藝術及演藝工作五類,另一款是未成年外國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文件,共六款。本站把 2026 年 10 月 15 日版與 2025 年 1 月 24 日版轉成文字比對,排除令文與頁首頁尾後,第二點正文唯一的變動,是第二款「履約工作」從 6 目變成 8 目,新增:
第 7 項「履約外國人知悉來臺從事工作聲明書文件」,第 8 項「國內訂約之事業機構出具之履約外國人契約執行計畫書文件」。兩項後面都加了同一句括號:「護照國籍為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以外或工作期間在九十日以下者,免附。」換句話說,只有護照國籍是這四國、而且工作期間超過 90 天的履約外國人,雇主申請時才要附這兩份文件。新聞稿寫的是「針對雇主申請指派移工來源國之外國人來臺履約」,沒有列出四國國名,也沒有寫出 90 天的門檻。
舊條文本來就有一道類似的天數門檻:第 6 項的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工作期間在 31 天以上、90 天以下者免附。新舊兩道門檻放在一起看,工作期間在 31 到 90 天之間的履約外國人,不論國籍,學經歷證明與兩份新文件都可以免附。兩份新文件實際要附的,只有四國護照國籍、工作期間超過 90 天的申請案(免附文件不等於免除工作資格或聘僱許可)。
名稱和新聞稿不一樣
新聞稿寫的兩份文件是「履約外國人知悉來臺從事專技工作聲明書文件」與「國內訂約單位出具之履約外國人合約執行計畫書文件」。公報條文是「知悉來臺從事工作聲明書」,沒有「專技」兩字;計畫書由「國內訂約之事業機構」出具,名稱是「契約執行計畫書」。本則的正式名稱依公報條文記載。這兩份文件的格式與應載內容,公報這道令沒有附範本。
公報的法規歷程頁列出這份應備文件 21 筆紀錄,含本次在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2 筆、勞動部令 19 筆;最早一筆是勞委會修正並改為現名。第二點前一次修正是 2025 年 1 月 24 日,整份規定在本次之前另於 2026 年 3 月 20 日修正第三點。這次修正與記者會同日公布;它補的是申請階段的書面要求,申訴所指的工作內容不符、職災薪資與勞健保問題,依勞動部 10 月 15 日新聞稿,當時地方政府正依程序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