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生鮮蔬果的商號,買方要應稅發票不能照開:中區國稅局提醒先向財政部申請放棄免稅並獲核准;開錯要補繳多扣的進項稅額,該開免稅發票沒開可處總額 5% 以下罰鍰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8 日
青菜、水果這類沒加工過的生鮮農產品,依法不課營業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 月 27 日發新聞稿提醒:賣這類免稅商品的營業人,除非事先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並獲核准,否則不能開應稅發票,買方開口要求也一樣;除依法可以免開者外,要開免稅發票。開錯的,這筆仍算免稅銷售,年底重算可扣抵的進項稅額,多扣的要補繳營業稅。該開免稅發票卻沒開,新聞稿寫查到會按查明的總額處 5% 罰鍰;法條寫的是 5% 以下,最高 100 萬元。
本站的讀法:這則提醒管的是營業人怎麼開發票、怎麼申報,同時賣應稅商品、依法要開統一發票的店家可以對照新聞稿裡的乙商號;一般消費者不會因此多出報稅的義務。
名詞先講清楚
營業稅是賣貨物或勞務時計入價格的稅,統一發票上的「稅額」就是它(營業稅法第 10 條訂在 5% 到 10% 之間;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一般稅額計算的稅率為 5%)。應稅發票有計這筆稅,免稅發票則用在法律列為免稅的貨物或勞務。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列了多種免稅項目,第 19 款是「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此外還有土地、醫療勞務、稻米與麵粉等。
另一組名詞是銷項與進項。以一般稅額計算的店家為例,賣出應稅商品時收進來的營業稅叫銷項稅額,自己進貨、買設備時付出去的叫進項稅額,報稅時用銷項減掉依法可扣抵的進項,算出要繳或溢付的稅。賣免稅品的那一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拿來扣,所以把免稅品開成應稅、又把進項全扣了,就可能被要求補稅。
不能看買方要什麼就開什麼
新聞稿說明,營業人銷售這類免稅貨物或勞務,除依法得免開統一發票者外,在獲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前,應開免稅統一發票;核准之後,才開應稅發票、申報應稅銷售額,「不得任意選擇或交互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也「不得依買受人要求,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2 項另規定,放棄免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等於選了就要照應稅的方式報至少三年。
買方為什麼會要應稅發票?新聞稿沒有說明。本站的讀法:採一般稅額計算的買方,可能想把發票上的營業稅拿去扣抵自己的稅;但能不能扣還要看用途與憑證等條件,而賣方沒經核准,本來就不能照辦。
甲商號、乙商號兩個例子
國稅局舉了兩家都使用統一發票、也都沒申請放棄免稅的商號。甲商號的負責人是農民,只賣生鮮農產品和自產自銷的乾香菇,屬於「專營」免稅貨物,依法可以免開統一發票,但仍要申報免稅銷售額。乙商號另外賣應稅貨物,屬於「兼營」,賣免稅商品時要開免稅統一發票給買方。兩家賣免稅商品都不能開應稅發票。
哪些情況可以免開發票,規定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名單上包括小規模營業人與經核准登記的攤販。本站的讀法:依法可以免用或免開發票的營業人,不會因為這則提醒多出開票義務,是否符合資格仍看第 4 條與個案認定;生鮮食材和其他應稅商品一起賣、依法要開發票的店家,可以對照乙商號。
開錯、沒開,各要付出什麼
沒經核准就把免稅商品開成應稅發票,新聞稿說,這筆銷售額仍要列為免稅銷售額,年底重算當年度的「不得扣抵比例」,已經多扣的進項稅額要補繳。這個比例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3 條,大致是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的比重。
用假設的數字示範:乙商號採比例扣抵,一年銷售淨額(不含稅)1,000 萬元,其中 400 萬元是生鮮蔬果,卻全開成應稅發票、報成應稅銷售額,當年度 30 萬元可列入計算的進項稅額全數扣抵。改列免稅後,不得扣抵比例是 40%,只能扣 18 萬元,多扣的 12 萬元要調整補繳(數字為本站假設,只示範進項調整,不代表整案最後補退多少)。至於當初按應稅開出、已報繳的那筆營業稅怎麼處理,新聞稿沒有寫,要問國稅局。
該開免稅發票卻沒開,新聞稿說查獲後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就查明認定的總額處 5% 罰鍰。假設查明認定的漏開總額是 200 萬元,按 5% 算是 10 萬元,實際罰多少仍依個案認定。條文本身寫的是「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第 2 項另訂處罰金額最高新臺幣 100 萬元。甲商號雖然可以免開發票,免稅銷售額仍要申報。有疑問可打中區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