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位於台中市西區民生路的辦公大樓外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樓(台中市西區民生路),2011 年 4 月攝。Fcuk1203 攝,CC BY-SA 3.0,Wikimedia Commons(本站裁切為 16:9)。
稅務中區國稅局租賃所得

中區國稅局提醒房東:租金要報租賃所得,沒單據可直接扣 43% 費用,押金按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設算收入;未被檢舉、調查前自己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後免罰

把房子租給別人、每個月收房租的人,一年收到的租金要在隔年 5 月報綜合所得稅時一起報;房客交的押金也有份,但不是押金本金全額算收入,而是按利率換算出一小筆收入。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10 月 29 日刊出中區國稅局新聞稿(同文 10 月 12 日已由民權稽徵所發在國稅局官網),提醒個人房東三件事:拿不出修繕、保險等費用單據的,可以直接把全年房屋租金的 43% 當成費用扣掉,剩下的才算所得;押金要按郵局一年期定存的固定利率,換算成租賃收入;過去漏報的人,只要案件還沒被檢舉、國稅局也還沒開始調查,自己補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後就不罰。等被查到,除了補稅,還可能被罰:有報稅但漏報的,最高罰所漏稅額 2 倍;根本沒報稅的,最高罰補徵稅額 3 倍。

租金怎麼算成所得:43% 是什麼

所得稅法把出租房屋的收入歸在「第五類:租賃所得」。所得額的算法是全年租金收入,減掉出租必要的損耗與費用。新聞稿列出能扣的項目: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與附加捐、出租房子投保的保險費,以及向銀行貸款買這間房子出租所付的利息。

這些費用要逐項拿證明,叫「列舉」。沒辦法列舉的,可以用財政部訂的費用標準,直接按全年租金收入的 43% 計算必要費用,不必附單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另外寫明:43% 適用房屋租金;只出租土地的,只能扣當年繳的地價稅,不適用 43%。同一頁也建議房東兩種算法都試算,挑扣得多的那一種報。

用一組假設的數字看(假設,非新聞稿舉例):月租 2 萬元、全年出租收滿 12 個月共 24 萬元,採 43% 標準扣除,費用是 10 萬 3,200 元,這部分租金要併入綜合所得的租賃所得是 13 萬 6,800 元(押金另計)。實際要繳多少稅,還要依申報戶的其他所得、免稅額、扣除額與計稅方式計算。

押金為什麼也要報

房客交的押金,退租時要還,看起來不是收入。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財產出租收有押金的,要就押金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本站的讀法:這可以理解成房東拿著這筆錢期間,等於有機會生利息,所以用利率換算一筆收入;法條本身沒有寫理由。法條寫的是「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中區國稅局新聞稿寫的是「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也就是郵局一年期定存的固定利率。稅務入口網的說明寫明,押金換算出來的這筆收入,一樣可以再扣必要費用。

再用假設數字示範:押金 4 萬元,利率若以 1.7% 計(本站假設,實際以國稅局採用的利率為準),全年持有、利率不變的話,一年要算 680 元的租賃收入。這是扣必要費用之前的收入,不是應繳的稅。

新聞稿另有一個例外:房東能確實證明押金拿去做了什麼,而且已經把押金運用產生的所得(例如押金存進銀行的利息)報進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明屬實,就可以在依前述規定算出的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已申報的押金運用所得,以剩下的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補報免罰的條件,被查到會怎樣

新聞稿引的是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條件有兩個:一是案件「未經檢舉」,二是還沒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這兩件事發生之前,房東自己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就免罰,只是要加計利息。法條寫明,利息從原本的繳納期限截止隔天,算到補繳當天,按各年度 1 月 1 日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同條另規定,202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漏繳、施行後才自動補繳的,舊規定較有利時適用舊規定,較早年度的案件要依個案確認。

沒有自己補、之後被國稅局查到的,要補稅,再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處罰鍰(新聞稿另註明「依規定免罰者」除外)。第 110 條分兩種情況:有辦理結算申報、但漏報或短報所得的,罰所漏稅額 2 倍以下;根本沒辦結算申報、被查到有應稅所得的,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本站的讀法:有出租房子、又不確定往年有沒有依規定申報租金和押金設算收入的人,可以先把各年度申報資料拿出來對;漏了的話,補報免罰的前提是案件還沒被檢舉、也還沒開始調查,任一件事發生了,這條路就走不通。新聞稿沒說這次提醒背後有沒有專案查核。

已知、沒寫的

已知:這篇稿 10 月 12 日先由民權稽徵所發在中區國稅局官網,財政部網站 10 月 29 日轉刊,內文相同,是現行規定的提醒,不是新制度。新聞稿沒寫的有兩件:押金換算該用哪一天、多少的郵局利率;透過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管道出租的其他租稅優惠,新聞稿也沒有談。有疑問可撥新聞稿所列的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原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補稅受罰〉(2026-10-29 發布,刊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租金與押金要申報、可扣費用項目、43% 費用標準、押金換算方式與例外、補報免罰與罰則條號取自此頁;同文較早版本見中區國稅局官網(民權稽徵所,115-10-12),發布日期取自此頁;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五類租賃所得的定義與押金換算的法條文字取自此處; 所得稅法第 110 條,2 倍、3 倍罰鍰的條件取自此處;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免罰條件與利息計算方式取自此處;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房子出租〉(114-08-11 更新),43% 只適用房屋、只租土地僅能扣地價稅、押金換算收入可再扣費用、兩種算法擇優取自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