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位於臺中市西區民生路的玻璃帷幕辦公大樓,前方路旁停著汽車與貨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樓(臺中市西區民生路),2011 年 4 月拍攝。Fcuk1203 攝,CC BY-SA 3.0,Wikimedia Commons。
稅務綜所稅繼承房屋

賣掉繼承來的舊制房屋,成本可按物價指數調整:中區國稅局舉例 100 萬調成 121.7 萬、所得少算 21.7 萬,配偶原先繼承或受贈再轉贈也適用

繼承爸媽留下的房屋,賣掉時如果適用「舊制」,房屋部分賺到的錢要併進綜合所得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 月 29 日發新聞稿提醒: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計算賺了多少時,可以把當年的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再從房屋的賣價裡扣掉。國稅局的範例中,100 萬元的成本調成 121.7 萬元,要申報的所得少了 21.7 萬元;配偶原本繼承或受贈、再轉贈給另一半的房屋也適用。這條規定出自財政部 7 月 15 日的解釋令。

這則新聞回答三件事:哪些房子算舊制、成本怎麼調、對荷包差多少。

先講三個名詞

房屋評定現值是地方稅稽徵機關依評價標準核定的房屋價值,用來課房屋稅,多半比市價低。這次要用的是繼承或受贈「當時」的評定現值,應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確認,不能直接拿今年稅單上的數字代入。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是主計總處每月公布的物價指標。

舊制與新制的分界是 2016 年。那年起上路的房地合一稅(新制)把房屋和土地的獲利一起課;在那之前取得的房屋多半還走舊制,只就房屋部分算出「財產交易所得」,併進當年度綜所稅,土地部分不課所得稅。繼承的房子看的是過世親人何時取得:依財政部 2015 年 8 月 19 日的解釋令,親人在 2015 年底以前買進、子女 2016 年以後才繼承的,仍屬舊制(符合所得稅法自住房地條件的,可以選擇改用新制,條件包括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沒有出租或營業,申報戶前六年沒用過這項優惠)。

成本怎麼調:國稅局的例子

新制早就允許繼承或受贈的房地按物價指數調整成本,舊制原本沒有。財政部 7 月 15 日的令文把同一套算法搬到舊制房屋: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上「交易那個月的物價指數 ÷ 繼承或受贈那個月的物價指數」,再從房屋成交價扣掉,同時也扣掉取得、改良、移轉房屋付的費用。這裡的成交價指房屋部分,房屋與土地一起賣的,要先拆出房屋的價格,不能直接拿房地總價來算。

中區國稅局的例子是這樣:甲君 2011 年 6 月(民國 100 年)繼承父親的房屋,當時評定現值 100 萬元,2026 年 5 月以 300 萬元賣掉房屋,要在 2027 年 5 月申報 2026 年度綜所稅。按國稅局給的物價指數比率 121.7%,成本調成 121.7 萬元;假設各項費用為 0,所得是 178.3 萬元。照以前只能扣 100 萬元的算法,所得是 200 萬元,兩者差 21.7 萬元。換句話說,本例成本因物價調整多了 21.7 萬元,要報的所得就少 21.7 萬元。

少算的是所得,不是稅。實際少繳多少要看申報戶適用的稅率,綜所稅率分 5%、12%、20%、30%、40% 五級。本站的讀法(試算):假設其他申報條件不變,減少的 21.7 萬元全落在 12% 這一級,可少繳約 2.6 萬元;全落在 5% 約 1.1 萬元,全落在 20% 約 4.3 萬元。跨級距的話,要比較調整前後的完整申報結果。原始評定現值相同時,兩個月份之間物價累積漲得越多,能多扣的成本越多。

誰能用、要準備什麼

令文的前提是申報人已提供,或國稅局已查到交易時的房屋實際成交價。本站的讀法:如果兩者都沒有,國稅局依財政部每年核定的標準計算所得,就不是套這次公式的情形;這裡說的實際成交價,不等於一定要有實價登錄資料。

配偶贈與的部分,限於配偶原本是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基準日往前推;配偶自己買進再轉贈的,另依原取得成本的規定處理。例如先生從父親繼承房子,之後贈與太太,太太再賣掉:物價指數的起算月份是先生當年繼承的那個月,評定現值也用先生繼承時的數字。這部分是修正財政部 2017 年 3 月 2 日的舊令。

中區國稅局建議,申報時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的「個人稅/房地合一/申報查詢/消費者物價指數查詢」,輸入交易日期與繼承或受贈年月,就能查到要用的指數,並備好移轉契約與費用單據。

已知、推論與還不確定的

令文本身沒有寫哪些年度或案件開始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解釋函令,適用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本站的讀法:7 月 15 日前交易、符合令文條件、稅額還沒確定的案件,也有適用依據,個案怎麼辦理應向國稅局確認;已經核定確定的案件,不能只憑這一條就推論可以重算或退稅,本站也沒有查到官方說明。範例裡 121.7% 這個比率,本站照國稅局新聞稿引用,沒有另外用主計總處月資料重算。

原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房屋評定現值成本可按物價指數調整〉(2026-10-29),甲君的範例數字、配偶贈與的說明與查詢路徑取自此頁;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2026-07-15),發布日期與新制原本就有的調整機制取自此頁; 財政部 115 年 7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11504549440 號令,實價前提、物價指數比率的定義、配偶贈與的基準日與修正、廢止的舊令取自此處; 財政部 104 年 8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繼承房屋何時算舊制、自住可選新制取自此處;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有利函令適用未確定案件的規定取自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