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市西山公墓旁被丟 31 桶易燃廢液:民眾 10 月 7 日通報、調監視器追查人車,10 月 22 日拘提 2 人,廢液 10 月 23 日全數移走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苗栗市西山公墓周邊,有人丟了 31 桶來路不明的化學廢液,旁邊還有 50 多袋廢磚、混凝土塊這類工程廢料。苗栗縣環保局送驗後確認,這批廢液的閃火點約 19°C,比一般室溫還低,依法屬「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苗栗縣政府 10 月 28 日發布新聞稿說,案子由苗栗地檢署指揮偵辦,檢警 10 月 22 日持搜索票拘提 2 名涉案的人;環保局考量起火風險,10 月 23 日把廢液全部移到安全場所暫存。棄置地點在公墓周邊,但新聞稿沒交代離住家或掃墓動線多遠,也沒說是否有人接觸過廢液。以下照新聞稿交代案子怎麼查下來,以及哪些事還不知道。
從民眾通報到拘提,相隔 15 天
依縣府新聞稿:
- 10 月 7 日:環保局接到民眾通報,當天派人會同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到場稽查,查到不明化學廢液 31 桶,以及廢磚、混凝土塊、碎石棉瓦片等營建廢棄物約 50 多袋。
- 10 月 8 日:環保局再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俗稱環保警察)與苗栗分局聯合會勘、採樣送驗,同時調閱監視器,追查載運的人和車。
- 檢驗結果:廢液閃火點實測 19.0°C 至 19.5°C,判定為易燃性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 C-0301)。全案報請苗栗地檢署指揮偵辦。
- 10 月 22 日:檢警專案小組持搜索票拘提 2 人到案。新聞稿另寫專案小組「鎖定涉案車輛與犯嫌身分」,沒寫是哪一天鎖定。
- 10 月 23 日:環保局啟動緊急應變,31 桶廢液全數移到安全場所暫存。
這條時間線裡,民眾通報是起點,調閱監視器是新聞稿列出的追查措施之一。新聞稿沒寫監視器的位置,也沒寫廢液是哪一天丟的。另外一點要分清楚:「拘提到案」是檢警把人帶回來調查,不等於已經定罪。是否起訴要等檢察官決定;兩人身分與是否羈押,新聞稿都沒寫。
「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是什麼意思
事業廢棄物是工廠、工地這類「事業」在營運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員工生活垃圾不算),跟家裡倒的垃圾分開管;其中具毒性、易燃、腐蝕等危險特性的,再歸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運送、處理的規定都更嚴。閃火點是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冒出的蒸氣與空氣混合後,遇到火源會瞬間燒起來的最低液體溫度。〈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廢液閃火點低於 60°C 就算易燃性(乙醇體積濃度低於 24% 的酒類除外)。
這批廢液量到 19.0°C 至 19.5°C,比門檻低約 41°C。本站的讀法:換成日常的話,廢液在一般室溫下就可能冒出能燒的蒸氣,遇到合適的火源有引燃風險,這也是環保局說的「易燃風險」;現場桶子有沒有破損、蒸氣有沒有逸散,新聞稿沒有說明。新聞稿另寫 pH 值大於 2.0,這只排除了腐蝕性認定裡「pH 小於等於 2.0」這一項,不能據此說廢液不具腐蝕性或沒有危險。新聞稿沒有公布廢液的成分是什麼、從哪來,也沒說 31 桶總共多少公升。碎石棉瓦片是否另外檢測,新聞稿同樣沒寫。
可能的刑責,清運費誰出
縣府新聞稿寫,全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移送偵辦,沒寫適用哪一款。這一條的第一款是「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可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這是法定刑範圍。
錢的部分,環保局長沈鳳臺表示,緊急移置與後續清除處理的費用,會依同法第 71 條向行為人追償。第 71 條讓縣市主管機關為了避免污染擴大,可以先採取應變措施,再以書面要求「處置義務人」負擔採樣、檢測、清除、處理等必要費用。新聞稿沒公布這次花了多少錢。本站的讀法:移置是環保局先動手做的,費用追不追得回,要看最後認定的責任人與其資力。
這一條跟台灣的中小企業也有關係。第 71 條列出的處置義務人,第一類就是產生廢棄物的「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以及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也在名單上。本站的讀法:工廠或工地把廢棄物委外清理,並不代表責任就跟著交出去;廢棄物若被非法棄置、追到源頭,事業仍可能被認定為處置義務人,負擔清除費用。本案廢液出自哪家事業,新聞稿沒說,不能推論已有特定公司涉案。
還不知道的事
新聞稿沒有回答的還有:廢液成分與來源、兩人與產生廢液的事業是什麼關係、營建廢棄物是否也已清走、費用金額、有沒有造成土壤或水的污染。環保局說後續會加強高風險熱區巡查、科技監控與檢警環聯合查緝。
回到開頭 10 月 7 日的民眾通報。本站的讀法:在公墓、空地或產業道路旁看到來路不明的桶子,不要打開、不要靠近點火,記下地點與時間,通報當地環保局;這次案子能往下查,起點就是有人先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