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與台北地檢署合署辦公的司法新廈外觀
資料照片,台北地方法院與台北地檢署合署辦公的司法新廈,非本案承辦機關。Yu tptw 攝,CC BY-SA 4.0,Wikimedia Commons。
社會職場性騷擾苗栗

頭份市一家醫院的邱姓副院長被訴對同一女員工強制猥褻 5 次,檢方求從重量刑:上司在職場猥褻,員工有報警、要求雇主處理、請求賠償三條路

據中央社、自由時報、聯合報 10 月 28 日報導,苗栗地檢署當天起訴苗栗縣頭份市一家醫院的邱姓副院長,認定他在一年半裡對同一名女員工強制猥褻 5 次,請法院 5 次分開判刑再合併執行,並從重量刑。據中央社與聯合報,除夕那次的過程被診所監視器錄下。據三家報導,邱男否認犯行;起訴不等於判決有罪。動手的是上司時,上班族能走的路不只報警。本站的讀法:刑事追訴、依性平法要求雇主處理、請求民事賠償,三條路可以同時走;能否直接向縣市政府申訴,本案目前判斷不了。

檢方認定了什麼

三家報導都寫到的部分:檢方認定犯行從民國 113 年 9 月到 115 年 2 月(2024 年 9 月到 2026 年 2 月),地點包括邱男任職的醫院與被害人上班的診所,共 5 次,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中央社與自由時報另寫,罪名是刑法第 224 條,診所是邱男和友人合夥開的。三家都轉述,檢方考量他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及對被害人的傷害,請求分論併罰、從重量刑。

三家都報導,除夕那次是 2026 年 2 月 16 日。據中央社報導,畫面記錄邱男藉發春節紅包靠近員工、有身體接觸,對方閃避後仍被他抱住。中央社與自由時報都報導,被害人事後報警。三家都報導,檢察官曾向法院聲請羈押,苗栗地方法院裁定新台幣 30 萬元交保並實施科技監控。科技監控是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列出的被告應遵守事項之一,即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據自由時報刊出的照片說明,邱男交保時左手戴著監控手環。

各家怎麼報

次數、期間、求刑方向與交保金額,三家相同,細節有幾處不同。畫面曝光的時間,中央社寫 3 月底;只有聯合報寫到,畫面在網路曝光後,檢方 3 月傳喚邱男並當庭逮捕。檢方向法院聲請的內容,自由時報與聯合報寫羈押禁見,中央社只寫聲請羈押。自由時報寫出醫院名稱,中央社與聯合報只寫頭份或苗栗某醫院,本站也不寫醫院名稱。本站 10 月 29 日清晨查閱苗栗地檢署新聞稿列表,未見本案公告,本文以三家報導為依據。

強制猥褻和分論併罰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 224 條處罰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對方意願的方法猥褻他人,刑度是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 229 條之 1,這條罪只有發生在配偶之間才須告訴乃論;其他情形不必被害人提告,檢察官知道了就要偵辦。常被拿來比較的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隱私部位)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利用權勢或機會犯案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須告訴乃論。該論哪一條,由法院判斷。

分論併罰,是每一次犯行各判一個刑,再依刑法第 51 條訂出實際要執行的刑期。各罪都判有期徒刑時,應執行刑落在各刑中最長的那一個以上、全部加總以下,而且不能超過 30 年。用假設的數字示範:假設 5 次各判 1 年,應執行的刑期會在 1 年到 5 年之間(假設數字,不是本案刑度的預測)。

上司在職場猥褻或性騷擾,員工能走哪幾條路

刑事這條,報警或向地檢署提出都可以。職場這條看《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平法)。強制猥褻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定義的性侵害犯罪,性平法第 12 條列明,第 13 條(雇主防治與處理)、第 13 條之 1(停職或調職)、第 27 至 30 條(賠償)等條文,對性侵害犯罪也適用。依第 13 條,雇主知道後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接到申訴要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依第 13 條之 1,對方具權勢地位、情節重大且有必要時,雇主可在調查期間先讓他停職或調職,查無性騷擾的要補發薪資。

申訴程序寫在第 32 條之 1,條文用的是「性騷擾」:原則上向雇主申訴;對方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雇主不處理、不服調查結果的,可以直接向縣市政府申訴。直接向縣市政府申訴有期限,例如對方具權勢地位時,要在知悉後 3 年內、且行為結束後 7 年內提出;對方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另可在離職後 1 年內申訴,但行為結束逾 10 年不受理;一般期限較長的,照較長的算。第 12 條列給性侵害犯罪適用的條文沒有第 32 條之 1,被控強制猥褻的行為能否同時以性騷擾走這套申訴程序,條文沒有直接寫,本站無法判斷。

賠償這條,性平法第 27 條規定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證明已盡防治義務仍防不了才免責。懲罰性賠償另向行為人請求:權勢性騷擾的,法院可依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 1 到 3 倍;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可請求 3 到 5 倍。依第 30 條,請求權從知道損害和賠償對象起 2 年內要行使,行為發生起超過 10 年也會消滅。

本站的讀法:只看報導裡的副院長職稱與合夥關係,無法判定邱男在法律上是不是最高負責人、僱用人,也無法判定是否符合權勢性騷擾的要件,這兩點會影響申訴管道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中央社與聯合報都提到診所監視器畫面,但檢方用了哪些證據,本站讀到的三篇報導沒有列出。

原文 中央社報導(2026-10-28),起訴內容、刑法第 224 條、合夥診所、除夕監視器畫面、3 月底曝光、報警與交保經過取自此篇; 自由時報報導(2026-10-28),用於交叉比對起訴內容,羈押禁見與監控手環照片說明取自此篇; 聯合報報導(2026-10-28),用於交叉比對起訴內容,監視器錄下過程、3 月傳喚並當庭逮捕取自此篇; 苗栗地檢署新聞稿列表,2026-10-29 05:45 查閱;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刑法第 224 條、第 229 條之 1、第 51 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3 條之 1、第 27 條、第 30 條、第 32 條之 1,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刑度、告訴乃論、併罰算法、科技監控與雇主義務、申訴、賠償規定取自這些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