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故意犯罪致死或重傷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聲請參與訴訟:政院同意少事法修正草案,重大案件服刑過半才能假釋,成年人利用少年犯罪時檢察官可先訊問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家人被未成年人故意殺害或打成重傷,現在的法律不讓被害家屬以「訴訟參與人」身分進入少年刑事審判;這次修法要開這扇門。行政院會 10 月 29 日同意與司法院會銜(兩院共同具名提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重點有三:少年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聲請參與訴訟;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犯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的罪、被判 10 年以上的少年犯,要服刑超過一半才能假釋,現行是三分之一;成年人教唆、幫助、利用少年犯罪,或跟少年一起犯案時,檢察官可以先訊問少年,追查背後的成年人。草案要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前都不會生效。
少年指的是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人。可以設想的情況,例如詐騙或暴力集團找未成年人去當車手、出面動手(這是本站舉的例子,草案條文寫的是「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少年」)。
被害家屬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刑事訴訟法有「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七編之三),但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5 條明文排除,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草案改成「原則不適用、例外適用」:只有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被害人死亡、無行為能力等法定不能聲請的情形,才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條文所列的人聲請;如果被告具有上述身分之一、又沒有其他合資格的人聲請,由被害人戶籍地的縣市政府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
法院准許後,參與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對證據調查和量刑範圍表示意見,也可以聲請修復式司法(讓被害人與加害人在專人協助下對話)。但草案明定不能交互詰問,法院還要避免少年與參與人不必要的直接對質、保護少年隱私。法院准駁時要斟酌少年最佳利益與被害人權益。
範圍限於少年法院依第 27 條移送檢察官的少年刑事案件,走保護事件程序的不適用。
假釋:哪些案件要關過一半
現行第 81 條規定,少年有期徒刑服刑超過三分之一就能申請假釋,不分罪名輕重。草案分兩級: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犯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的罪、又被判 10 年以上的,要服刑超過二分之一;其他案件維持三分之一。用假設的數字算:符合提高門檻條件、被判 12 年的案件,現行執行超過 4 年就能申請,新制要超過 6 年;這只是期間門檻,仍要有悛悔實據並通過審查。
這一條政院和司法院版本不同。行政院版多一項:矯正機關審查假釋時,應參酌被害人或遺屬的意見,必要時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新舊法怎麼銜接,兩版也不同:兩案都讓施行前犯罪的案子保留舊的假釋門檻;行政院版另寫明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在施行後的適用新條件,而且被害人意見的規定也要用在施行前犯罪的假釋案件。
成年人利用少年犯罪:檢察官先問一輪
行政院新聞稿說,現行成少共犯案件有「證據斷裂」的缺失;司法院的條文說明寫得更具體:少年事件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屬不同程序,容易造成共犯證據資訊斷裂、偵查步調不一致。兩院都同意讓檢察官先訊問,但做法不同:
- 司法院版:警察向少年法院聲請同行書前,要先報檢察官許可;之後警察「得」先把少年送到地檢署讓檢察官訊問。
- 行政院版:警察照現行規定直接向少年法院聲請,不必先報檢察官;由檢察官指揮決定要不要把少年先送地檢署。訊問筆錄要跟卷證一起送少年法院,但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時可以不送。
兩個版本都限定在有事實足認成年人涉案、且有調查共犯和保全證據必要時,檢察官訊問後要在同行起算 24 小時內把少年送到少年法院(行政院版說明寫明,法定障礙事由的時間可依準用規定扣除)。兩版說明還有一處分歧:司法院版要求檢察官訊問時依少年權利告知等規定辦理,行政院版認為以證人身分訊問少年時,不必適用第 3 條之 2 的權利告知。法務部說,目的是讓檢察官能「追查利用少年犯罪之幕後集團」。本站的讀法:條文給的是檢察官先問一輪的程序,能不能真的追到集團上層,要看立法後的辦案成果,現在還無法判斷。
還沒定案的地方
草案另一個重點是少年前案紀錄塗銷:依事件及處遇類型分設 1 至 3 年、1 至 5 年的觀察期間,並分別規定再犯的排除條件與處理方式;少年刑事前案改為聲請制,經法院裁定視為未曾受宣告,裁定確定時塗銷紀錄。施行時間也分兩段:被害人參與訴訟與前案塗銷是公布一年後施行,假釋新制自公布日施行。
假釋(第 81 條)與成少共犯(第 18 條之 2)兩條,因法務部與司法院意見不同,以甲案(司法院版)、乙案(行政院版)併列送立法院,由立法院決定採哪一版。本站讀到的官方文件沒有寫立法院何時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