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10 月 28 日更新未合法旅宿名冊:21 家上榜、9 家在花蓮市,訂房前用地址對照,沒上榜也要到旅宿網確認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要去花蓮玩、正在網路上挑民宿的人,多了一份可以拿來對照的清單。花蓮縣政府觀光處 10 月 28 日公布最新一版「未合法旅宿業名冊」,列出 21 家被縣府列管、沒領到登記證就經營住宿的業者,花蓮市 9 家最多,秀林鄉與吉安鄉各 3 家居次。其中 13 家的違規事項是「未領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也就是沒領到民宿登記證就開門收客。本站的讀法:訂房前,把店名和地址拿來跟名冊比一下;但這份名冊不能證明沒列名的就合法,付訂金前還是要到交通部觀光署旅宿網查一次。
名冊上有誰
先解釋兩個詞。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民宿是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家庭式住宿與在地體驗的住宿處所;旅館業是觀光旅館業以外,用各種名義讓不特定的人以日或週住宿、休息並收費的營利事業。第 24、25 條規定,兩者都要向縣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到登記證和專用標識後才能營業。名冊的違規事項有三種寫法:「未領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13 家、「未取得旅宿業登記證而經營旅館」7 家,另有壽豐鄉黑屋CAMP 1 家寫的是「未領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旅館」(名冊原文如此,證別與經營類型的寫法不一致,是否誤植,現有資料無法確認)。
| 名冊上的名稱(*為本站節錄) | 地址 |
|---|---|
| 藍天碧海-雙人套房…(崇德太平洋沙灘)* | 秀林鄉崇德村崇德192-39號 |
| 二樓海景房(附衛浴)…(聽海小院)* | 秀林鄉崇德村2鄰崇德28之1號 |
| 巴罕營家 | 秀林鄉崇德村崇德70之36號 |
| 自然海naturalhigh(原貓居 Ocean house) | 新城鄉大漢村德莊街6號 |
| 踏浪星辰Camp | 新城鄉大漢村七星街41巷11號 |
| 松園街68號會館 | 花蓮市松園路68號 |
| 單行道民宿 | 花蓮市海濱街103號 |
| 花蓮 La Vail homes | 花蓮市林森路249巷2弄12號 |
| 星宿海濱海旅宿 | 花蓮市海濱街27號 |
| 花蓮市的1臥室公寓…(hollywood2)* | 花蓮市國興二街136號3樓之2 |
| 靠近海灘的近海渡假屋之一度假套房公寓(1) | 花蓮市民權路25號二樓之3(204號房) |
| 朗文藝術風情好宿 | 花蓮市博愛街221號 |
| Mint suit gallery(Gallary room 畫旅) | 花蓮市中山路509號六樓 |
| 悠悅民宿二館 | 花蓮市和平路189號 |
| 鄉貌休閒渡假民宿 | 吉安鄉光華村知卡宣大道二段199號 |
| 楓夏民宿 | 吉安鄉吉安村吉興路一段52巷13號 |
| 海洋四季Homestay民宿 | 吉安鄉南濱路一段39之1號 |
| 黑屋CAMP | 壽豐鄉池南村池南路一段27之1號 |
| 老林家青年行旅 | 瑞穗鄉中正南路一段15號 |
| 虎爺溫泉嘉德舫VILLA | 瑞穗鄉瑞祥村3鄰祥北路二段101之5號 |
| 好漾1館(原好漾館) | 玉里鎮中華路255、257號 |
地址前都省略「花蓮縣」,完整名稱以文末的縣府附件為準。北花蓮的秀林崇德與新城合計 5 家,比花蓮市少。有兩家在名冊上註明了舊名(「原貓居」「原好漾館」),還有幾筆名稱讀起來像訂房網站上的房型標題。本站的讀法:同一個地方換了名字或房型標題,在訂房網站上可能看起來像另一家,對照時比地址(含樓層、房號)比較不會漏。
跟 9 月那一版比,多了誰
縣府上一版名冊是 9 月 27 日公布的,當時 20 家。本站逐筆比對兩版:10 月版新增 3 家,是花蓮市的 Mint suit gallery 與悠悅民宿二館、壽豐鄉的黑屋CAMP;9 月版上的花蓮市看見花蓮民宿、壽豐鄉慕夏四季海景民宿,這次沒有列出。名冊備註只寫「列管資料將不定時更新」,沒有說明原因,不能據此判定這兩家已合法登記或已停止營業。
沒在名冊上,怎麼確認合法
名冊備註寫了下一步:「合法旅館及民宿,請至臺灣旅宿網查詢」。這個網站現在的名稱是交通部觀光署旅宿網,可查已登記的旅館與民宿。條例第 41 條另規定,旅館業與民宿要懸掛主管機關發給的觀光專用標識,入住時可以留意核對。建議的順序是先在旅宿網查到這家,再確認地址跟訂房頁面一致,最後才付訂金。
登記牽涉的不只一張證。條例第 31 條規定旅館業與民宿經營者要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第 25 條規定民宿的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與申請登記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管理辦法。名冊記載的只是各家未領取或未取得登記證,沒有提供它們的申請、審查、消防檢查或投保紀錄,所以不能說這些地方一定不安全或沒有保險;能確定的是,它們沒有縣府核發的登記證可以查。
被列進名冊會怎樣
依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沒領登記證就經營旅館業務的,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沒領登記證就經營民宿的,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兩者都會被勒令歇業。勒令歇業後還繼續經營的可以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可移請相關機關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強制拆除。第 55-1 條另罰沒有登記證卻在網路或其他媒體刊登營業訊息的行為,處 1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並命限期移除。名冊上這 21 家各被罰了多少、是否已停止營業,縣府這次公告都沒有寫。民眾發現沒登記的業者,可依第 55-2 條敘明事實、附上證據向主管機關檢舉;能不能領檢舉獎金,要看罰鍰是否達到門檻與主管機關訂的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