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保險業投資健檢、藥局、長照輔具等五類健康福祉事業,不必再與保險業務結合;被投資公司營收或成本 51% 以上須來自相關業務的條件,新令照舊保留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9 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2026 年 10 月 6 日發布保險法第 146 條第 4 項解釋令(金管保財字第 11501426121 號),把五類「健康福祉事業」認定為保險業可投資的保險相關事業: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服務(健檢中心、健康管理顧問、物理及職能治療所顧問、運動指導、營養諮詢、藥局通路、高齡者學習課程)、健康醫療科技及數位應用(大數據、數位平台、軟體研發、物聯網)、長照及全齡友善服務(長照機構管理顧問、智慧與生活輔具、無障礙接送、環境改造)、健康飲食及營養支持(健康養生餐食、營養品、介護食品),以及健康福祉整合服務(媒合與商品配送平台)。新令即日生效,2025 年 10 月 27 日的舊令同時廢止。
新舊兩份令文的差別
舊令(金管保財字第 11401456501 號)列的業務是健檢中心、健康管理顧問、藥局通路、健康醫療大數據、數位平台、軟體研發、物聯網、長照輔具商品與長照輔助服務,並要求「與保險業之理賠、核保作業、保戶服務或保險商品給付項目相關結合」。新令把範圍擴大到五類,刪掉了結合要件。金管會新聞稿的理由是,相關事業「未必與保戶、保險商品或保險給付具有直接關聯」,改「回歸實際營業內容認定」。
兩份令文的第三點幾乎相同,新令保留了舊令的條件:保險業對被投資事業有「控制或重大影響」時,該事業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收入,來自上述業務或其他保險相關事業業務的比率要達 51% 以上,成本或收入擇一達到即可;只為策略聯盟或加強業務合作、沒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投資不受這項限制。保險業每年營業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要把比率函報金管會備查;未達的,從函報當年度起二年內調整,可敘明理由展延一次一年;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才要提出處分持股計畫,降到不超過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0%。舊令的 10% 寫的是「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新令只寫已發行股份總數。
投資金額的上限不在令文裡。保險法第 146 條之 6 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的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形成控制與從屬關係者,總額不得超過業主權益的 40%;投資前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各家怎麼報
聯合報(朱漢崙,10 月 6 日)、經濟日報(廖珮君,10 月 6 日)與鉅亨網(陳于晴,10 月 6 日)都引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五大類與放寬結合要件的寫法與新聞稿一致。持股數字方面,聯合報寫非上市櫃公司不受第 146 條之 1 的 10% 限制、最高可持股 100%,上市櫃公司(舉大樹藥局為例)不得超過 10%;經濟日報寫「符合規定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可持股 100%,有控制力者投資總額以淨值 40% 為限;鉅亨網標題寫「非上市櫃公司可 100% 控股」。100% 持股是蔡火炎在記者會的說法,第 146 條之 6 的條文只規定投資總額與業主權益的上限,沒有寫單一標的持股比率。 三則報導都沒有提令文第三點的 51% 條件;這項條件是舊令就有、新令保留,不是這次新增。經濟日報標題的「壽險兆元資金」,新聞稿與令文裡沒有對應數字,來源本站無法查證。中國時報 10 月 6 日與 7 日兩則本站只讀到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