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座特斯拉充電樁,前方中央車位地面漆著白色特斯拉標誌,左側露出一輛灰色車的部分車身與後輪
示意圖(資料照片),臺北捷運圓山站附近的特斯拉充電站,2017 年 5 月拍攝;稅制適用所有純電動車,不限品牌,畫面中的車也不是文中試算的車款。Padai 攝,CC BY-SA 4.0,Wikimedia Commons。
台灣財政部貨物稅電動車

電動車貨物稅明年起可申請「具結免稅、事後銷案」:本站重算南區國稅局的例子,完稅價格 200 萬元、208.8 英制馬力的進口電動小客車,進口時先繳的貨物稅從 30 萬元降到 9 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6 年 10 月 14 日發布新聞稿,說明電動車貨物稅的報繳方式明年起改變:財政部 8 月 18 日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新增第 54 條之 1、第 54 條之 2 與第 59 條之 1,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產製廠商可在出廠前向主管國稅局、進口人可在申報進口前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具結免稅」,車輛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再辦理銷案;經核准的業者不必再走現行的「先徵後退」。依規則第 90 條,這三條自 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國稅局說,改制是為了減輕業者資金積壓與稽徵機關的作業負荷。

為什麼現在要先繳再退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電動車輛按一般車輛稅率減半徵收:小客車汽缸排氣量 2,000 立方公分以下的稅率 25%,減半為 12.5%;2,001 立方公分以上的 30%,減半為 15%。電動車沒有排氣量,第 12 條之 3 第 1 項依馬達最大馬力歸入級距:208.7 英制馬力(211.8 公制馬力)以下歸入前者,208.8 英制馬力(211.9 公制馬力)以上歸入後者。同條第 2 項再規定,2017 年 1 月 28 日起到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購買並完成登記的純電動車免徵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的免徵額以完稅價格 140 萬元計算的稅額為限。免徵以購買並完成登記為條件,國稅局說明的現行作業是,業者出廠或進口時先依減半稅率繳稅,消費者購車掛牌後再申請退還。

重算國稅局的例子

國稅局舉的例子是進口完稅價格 200 萬元、馬達最大馬力 208.8 英制馬力的電動小客車。本站照條文重算:稅率 30% 減半為 15%,現制進口時先繳 200 萬元乘 15%,等於 30 萬元;掛牌後可退的上限是 140 萬元乘 15%,等於 21 萬元;實際負擔 9 萬元。新制第 59 條之 1 規定,完稅價格超過 140 萬元的部分照減半稅率繳納,其餘部分經核准後具結免稅,所以進口時只繳 60 萬元乘 15%,同樣是 9 萬元,三個數字都和國稅局的新聞稿相符。換句話說,最終稅負不變,變的是業者在車子掛牌前要先墊多少錢:這個例子從 30 萬元降為 9 萬元。

再用一個假設的例子看低價車款:完稅價格 120 萬元、馬達最大馬力 200 英制馬力的電動小客車,適用 12.5%,現制先繳 15 萬元、掛牌後全數退回;新制下整輛車都在 140 萬元以內,經海關核准具結免稅後,進口時不必先繳貨物稅。完稅價格也不能直接拿消費者看到的售價來算:國產車依條例第 13 條,以廠商銷售價格扣除內含貨物稅計算,進口車依第 18 條,以關稅完稅價格加進口稅捐計算。

原則上一年內要銷案,免徵期間到 2030 年底

具結免稅不是無條件的。依新增條文,車輛要在出廠或進口放行次月 1 日起算一年內完成掛牌並辦理銷案;來不及的,要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或先補繳,延期後的期限仍從同一天起算,最長一年六個月。在期限內改運銷國外、沒有掛牌的,要在出口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銷案。逾期未銷案又沒有補繳的,稽徵機關會補徵貨物稅,並取消業者的具結免稅資格,自核定取消的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新制從 2027 年起施行;依現行條例第 12 條之 3,電動車的免徵期間到 2030 年 12 月 31 日,和新制重疊的是 2027 到 2030 四個年度(本站計算)。規則本身沒有寫失效日,免徵期間之後如何處理,要看屆時條例是否修正。

原文 財政部本部新聞(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布):電動車輛自116年1月1日起得具結免徵貨物稅出廠或進口(2026-10-14),修正日期、改制理由與 200 萬元的例子取自該頁;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4 條之 1、第 54 條之 2、第 59 條之 1、第 90 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2 條之 3、第 13 條、第 18 條。例子的重算、120 萬元的假設例與重疊年度由本站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