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塞爾歐盟執委會總部貝爾萊蒙大樓與門前一排歐盟旗
資料照片:布魯塞爾的歐盟執委會總部貝爾萊蒙大樓(Berlaymont),本篇諮詢的發起機關,2017 年 5 月拍攝。KenSwe72 攝,CC BY 4.0,Wikimedia Commons。
詐騙歐盟數位服務法

歐盟找銀行、平台研議反詐騙自願準則:銀行與平台互通詐騙線索、查驗金融廣告主,11 月初會見大型平台;目前只是諮詢,不是新法

冒用名人的廣告、假帳號把人引去匯款,這類詐騙台灣人不陌生,歐盟也在處理。歐盟執委會 10 月 26 日公布,正在徵詢銀行、消保團體與大型網路平台,評估要不要依《數位服務法》(DSA,歐盟管網路平台的法律)訂一套反詐騙的「自願行為準則」。新聞稿列舉的討論方向包括:銀行和平台互相通報詐騙線索、查驗刊登金融廣告的廣告主身分、加強和專業舉報單位合作。這還只是諮詢:準則要不要訂,執委會要等 11 月初會見大型平台後再評估,就算訂了,也是業者自願簽署,不是新法。本站的讀法:台灣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經要求一定規模的廣告平台驗證廣告主身分;可以觀察的一項差異,是歐盟這次把「銀行與平台交換詐騙線索」明列為討論方向,台灣條文未見這類機制。

誰找了誰:兩場會已開,11 月初再見平台

10 月 23 日,執委會的通訊網路、內容暨科技總署(DG CONNECT)與主管金融服務的 DG FISMA找銀行與支付業開圓桌會議。10 月 26 日,DG CONNECT 再辦一場工作坊,對象是受信任舉報者、公民團體與消費者團體。11 月初,執委會會見「超大型線上平台」與「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的業者。徵詢結果會提交歐洲數位服務委員會(各國主管機關組成)與支付系統市場專家小組,執委會再和他們一起評估下一步,「包括是否著手擬定行為準則」(本站譯)。

為什麼要把銀行拉進來?因為許多網路詐騙先在平台上接觸使用者,最後引人付款。新聞稿點名的管道是平台和搜尋引擎上的詐騙廣告、假帳號與冒用品牌或公眾人物的帳號;它也說歐盟每四人就有一人曾遭網路詐騙,但沒有附調查出處。

三個方向各指什麼

第一個是「銀行與線上平台之間交換詐騙內容的訊號」(本站譯),並以尚待正式通過的《支付服務規章》(PSR)為基礎。訊號就是線索。本站舉個假設的例子:銀行發現某個帳戶一直收到不同人的小額匯款、隨即被轉走,平台發現某則投資廣告把人導向同一個帳戶,兩邊如果能互通,就有機會在下一個人匯款前攔下來。實際要交換哪些資料,新聞稿沒有寫。

第二個是查驗廣告主,「特別是金融服務的廣告主」(本站譯),例如刊登投資、貸款廣告的人;具體怎麼查,新聞稿沒有交代。第三個是加強和受信任舉報者合作:這是由各國主管機關認定、專門找違法內容的組織,平台必須優先處理它們的檢舉,但要不要下架仍由平台決定。

「超大型」指在歐盟每月使用者超過 4,500 萬的平台或搜尋引擎。執委會 10 月 28 日更新的名單上有 Meta、Google、TikTok 等業者在歐盟的公司;11 月初會見哪幾家,新聞稿沒有說。

為什麼說還只是諮詢

新聞稿第一句就把層級講清楚:執委會正在「就可能制定的自願行為準則」徵詢利害關係人(原文 potential development of a voluntary Code of Conduct,本站譯)。法源是 DSA 第 45 條,條文要執委會與歐洲數位服務委員會「鼓勵並協助」業者擬定自願準則,處理網路上的系統性風險。換句話說,連要不要寫準則都還沒定案;新聞稿沒有公布草案、簽署者或時程,也沒說 11 月之後多久決定。

對照台灣:廣告主驗證已入法,銀行與平台互通未見明文

本站的讀法:就廣告主身分驗證而言,台灣條例比這份歐盟新聞稿提出的討論方向具體。第 30 條要求適用的網路廣告平台(第 27 條限在台灣提供服務、達一定規模者)用數位簽章或其他安全性相當的方式,驗證委託刊播者和出資者的身分;範圍是所有廣告,不只金融廣告。第 31 條原則上要求廣告揭露委託刊播者與出資者資訊,依法須許可的還要標許可字號。

線索怎麼傳,條文的寫法也不同。第 8 條讓銀行與虛擬資產業者互相照會可疑帳戶,也允許特定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經金管會核准建立合作平台,對象仍是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第 32 條要平台知悉詐騙廣告時移除、限制瀏覽、停播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與廣告裡疑似涉詐的通訊帳號、電話等資訊交給司法警察。第 10 條要銀行配合警方建立聯防通報,圈存被通報的款項。本站讀到的第 1 至 33 條,未見明文建立銀行與廣告平台之間的線索交換機制;歐盟討論的正是這一塊,但怎麼交換還沒公布。

本站的讀法:這次諮詢本身沒有替台灣消費者或業者增加任何義務。若日後準則成形,參與的平台調整面向歐盟市場的金融廣告驗證,對歐盟投放金融廣告的台灣業者可能受影響;會不會因此多出程序,目前無法判斷。

原文 歐盟執委會〈Commission brings banks and online platforms together in the fight against online scams〉(2026-10-26),兩場會議的日期與對象、11 月初的會見、新聞稿列舉的三個討論方向、「每四人一人」、PSR 尚待正式通過與 DSA 第 45 條的說明取自此頁,引文為本站譯; 執委會〈Trusted flaggers under the DSA〉,受信任舉報者由各國主管機關認定、平台須優先處理但自行決定的說明取自此頁; 執委會〈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and search engines〉與〈指定名單〉(2026-10-28 更新),4,500 萬使用者門檻與業者名稱取自此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2026-10-29 查得的現行條文,最近修正日 2026-01-21),第 8、10、27、30、31、32 條的內容取自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