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限華盛頓州 48 小時暫緩計算 405 人選票、稱許多是綠卡持有人;州務卿回函拒絕:名單有美國公民,一筆紀錄最後投票在 1994 年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綠卡是美國永久居留身分,不等於公民,持有人不能在這次華盛頓州的選舉投票。美國司法部在華盛頓州東、西兩區的聯邦檢察署 10 月 26 日(美國時間,下同)交給州務卿霍布斯(Steve Hobbs)一份 405 人名單,說這些人不是公民卻登記為選民,其中許多是綠卡持有人,要求 11 月 3 日期中選舉前,若收到他們的郵寄選票,先擱置不計,等確認公民身分再說。微軟、亞馬遜總部都在大西雅圖,在當地工作、還沒入籍的台灣人碰到的是同一條界線:收到選票不代表能投,司法部也警告非公民違法投票可能影響入籍。霍布斯 10 月 28 日回函拒絕,說名單裡有美國公民、不可靠。
司法部要什麼
聯邦檢察署是司法部的地方檢察機關;州務卿是華盛頓州最高選務官員。司法部新聞稿寫:「雖然綠卡持有人在美國有合法移民身分,但他們不是美國公民,不能在美國選舉投票。」(本站譯)美國政府網站 USAGov 補充,少數地方允許非公民投地方選舉,聯邦與州選舉則不行。西區代理聯邦檢察官弗洛伊德(Neil Floyd)在新聞稿裡說,這「只是冰山一角」(本站譯)。
期限多長?據 CBS News 報導,信裡給 48 小時,到週三為止;KOMO News 寫明是 10 月 28 日週三中午。CBS 引述信中寫,州政府做不到,聯邦政府將聲請法院緊急救濟。據 CBS、《西雅圖時報》與 Fox News 報導,弗洛伊德說名單上的人合計投過約 1,500 次票,Fox 引述他說有人投過 27 次。新聞稿另說,檢方聽說有綠卡持有人在不知情下,經州的「選民自動登記」(Motor Voter)計畫被登記成選民,收到郵寄選票就以為能投;Fox 報導,州務卿網站寫明,在監理單位辦證時要出示公民身分證明才會自動登記。
州政府為什麼不照辦
據 CBS 與《西雅圖時報》報導,州務卿辦公室 10 月 26 日就指出,名單上有一筆紀錄,顯示當事人最後一次投票是在 1994 年。
10 月 28 日的回函,KOMO News 刊出全文。霍布斯寫:「初步調查證實了你們信中也承認的事:這份名單包含美國公民,並不可靠。」又說沒有逐人的不具資格證明,選務人員就拒絕處理已登記選民的選票,「既不負責,也不合法」(皆本站譯)。他列出的問題包括:名單是印成 PDF 的表格,沒有選民編號與地址,難以比對;有重複條目;信中把選舉日寫成 11 月 2 日;不少人沒登記或屬「非活躍」選民,未必會收到選票。州務卿辦公室告訴 KOMO,公民確切人數稍後再公布。
各家怎麼報
名單的資料來源,三家報的面向不同,本站無法判斷是否為同一調查的不同環節。CBS 報導,弗洛伊德說國土安全部拿州政府公開的選民名冊比對政府資料;Fox 報導,他說查了移民局(USCIS)紀錄,發現申請某些移民福利的人也投過票;KOMO 報導,司法部官員說是經移民官員訪談與美加邊境盤問找出。年份方面,州方說的 1994 年是某人的最後投票紀錄;Fox 報導,弗洛伊德談調查所見最早的投票時間,先提 1984 年,又提 1980 年代末、1990 年代初。日期上,Talking Points Memo 寫司法部是「週三」去函,與新聞稿的 10 月 26 日(週一)不同。人數則是新聞稿寫「超過 400 人」,CBS、KOMO 寫 405 人。
對在美台灣人的意義,台灣有沒有類似問題
本站讀到的新聞稿、回函與報導都沒交代名單上的人的國籍,無法確認有沒有台灣人。司法部新聞稿警告,非公民投票對入籍「可能有嚴重後果」(本站譯);明知且故意在選民登記申請上謊稱公民,可能遭刑事追訴。新聞稿另列入籍申請不實陳述、不實選民登記兩項可能罪名,各最高 5 年聯邦徒刑,成立與否看個別行為。本站的讀法:不知情被登記和故意謊稱公民,處理未必相同,要看個案;在華盛頓州持綠卡或工作簽證卻收到選票的人,新聞稿的說法是通知州務卿辦公室取消登記,曾經投過票、準備入籍的,送件前先問移民律師。
台灣的地方公職選舉,一般選民不必另外申請登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選舉人名冊由戶政機關依戶籍資料編造,第 14 條把選舉權限定為中華民國國民,拿到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沒有投票權。本站的讀法:這和華盛頓州經監理單位登記選民的流程不同,但不代表名冊不會出錯。
還不知道的事
就這次 405 人的要求,截至發稿本站讀到的報導都沒有寫司法部已提告。據 CBS 報導,司法部先前為索取華盛頓州未遮蔽個資的選民名冊提告,上個月被聯邦法官駁回,那是另一案;本月對加州提出類似要求後已提告,涉及約 2 萬人的郵寄選票。名單裡多少人是公民、多少人今年真的投了票,雙方都還沒公布;Fox 報導,弗洛伊德說為免干擾選舉,沒查這些人是否投了這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