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司法大廈正面,中央有鐘樓與三個拱門入口,屋頂飄著國旗
臺北市司法大廈,司法院所在地。Yu tptw 攝,CC BY-SA 4.0,Wikimedia Commons(本站裁切)。
國內立法院民法親屬編離婚

裁判離婚修法公聽會:司法院主張「連續不同居滿 3 年、起訴時仍持續」可訴請離婚,對行政院版「5 年內累計分居 3 年」提出疑慮;衛福部引統計,近 3 年平均每年約 5.3 萬對離婚

夫妻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肯,在台灣只能上法院請法官判,這叫「裁判離婚」。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0 月 29 日為此開公聽會。司法院書面報告主張,夫妻連續不同居(不共同生活)滿 3 年、起訴時仍在持續,一方就能訴請離婚;行政院版寫的是「5 年內累計分居 3 年」,司法院認為這樣難舉證、天數也難算。草案也動到離婚分財產時的財產揭露、誰能拿贍養費,以及父母和子女誰先被扶養。依衛福部書面報告引用的統計,近 3 年平均每年約 5 萬 3,000 對夫妻離婚。本站的讀法:兩種算法會影響未來依新增的分居事由請求離婚要等多久,實際怎麼適用,要看最後的條文與施行、過渡規定。

為什麼要改:憲法法庭給的兩年已經過了

現行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夫妻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事由應由一方負責的,只有另一方能請求。白話說,婚姻破裂若只能怪一方(「唯一有責配偶」),這一方原則上不能依這一項告離婚。憲法法庭 2023 年 3 月 24 日的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為,這個限制原則上不違憲,但不管事情已經過了多久,一律不准「唯一有責」的一方請求,可能「顯然過苛」,這部分違憲。判決要求 2 年內修法,逾期沒修,法院遇到這類個案就照判決意旨裁判。期限在 2025 年 3 月已過,條文至今未改。

草案刪除這段但書和 4 款舊離婚事由(例如有不治惡疾),增訂「公平條款」:離婚對拒絕的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有維持婚姻必要時,法院可以駁回。這些司法院表示尊重立法院,分歧在分居怎麼算。

分居 3 年:要連續,還是可以累計

法務部報告寫,草案由行政院、司法院會銜提出,兩院對「分居期間」的計算卻「尚有不同意見」。行政院版是起訴前 5 年內,連續或不連續的分居加起來滿 3 年;司法院建議改成「不同居已達 3 年,且在繼續狀態中」。

假設一個例子:丈夫搬出去住了 2 年,回家共同生活半年,又搬出去,到起訴時這一段分開了 1 年,且這些期間都被認定為分居。照行政院版,5 年內累計 3 年,符合新增的分居要件;照司法院版,目前這段只有 1 年,還不符合(能否依其他事由離婚另當別論)。

司法院對累計制提出三點疑慮。民法沒定義「分居」,因工作或照顧孩子分開住算不算,可能各法院判得不同;法院得逐日認定 5 年內每天是否同住,官司容易拖長;天數也難算:丈夫 1 月 1 日上午 9 點離家、15 日晚上 9 點回家,算 14 天、15 天還是 14.5 天?報告說條文和立法理由都沒寫。

法務部替行政院版說明:累計制可避免一方反覆搬回又搬走,讓期間一再重算;舉證雖較繁雜,對想離婚的人較能落實。但法務部也寫,這點「尊重各界意見及大院審議結果」。

錢:財產清冊與贍養費

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雙方現存婚後財產各扣掉婚後債務,差額原則上平均分,繼承、受贈的財產和慰撫金不算,法院也可調整。草案在民法第 1022 條加一項,請求分配的一方可以要對方交出財產清冊和證明文件。司法院認為現行法已有報告財產的義務;新條文沒寫清冊要列什麼、不交或造假有什麼後果,「助益有限」。法務部則認為寫進民法仍有實質意義。

贍養費是離婚後一方給另一方的生活費。現行第 1057 條只給「無過失」、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的一方。草案刪掉這兩個條件,並讓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的人也能請求。司法院贊成刪條件,但指出剩餘財產分配已考慮家事勞動與照顧子女,補償性的贍養費可能重複評價,建議「已取得相當補償」可減免。法務部認為兩者一個評價過去貢獻、一個補償未來機會損失,法院可在個案衡平。

孩子:扶養順序與照顧計畫

錢不夠養所有人時,現行第 1116 條讓長輩(直系血親尊親屬)整體排在子孫(直系血親卑親屬)前面。草案把兩邊並列第一,子女不分成年未成年,按需要分配。法務部說現行排法讓未成年子女排在長輩後面,「保障顯有欠周」,成年子女仍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等要件才能請求扶養。司法院則提醒,同時要養父母、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時,按需要分配是否足以保護未成年子女,「建請慎酌」。

衛福部報告引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近 3 年平均每年約 5 萬 3,000 對離婚,85% 是兩願離婚,15% 是判決或調解離婚。衛福部正研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地方政府視需要協助離婚家庭訂定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

換算下來,判決或調解離婚每年約 8,000 對,但這不等於會受新增分居事由影響的人數。本站的讀法:贍養費若刪掉「判決離婚」條件,兩願離婚的人也可能請求。公聽會只是聽取意見,條文還要經委員會審查與院會三讀,三份書面報告都沒提時程。

原文 司法院書面報告(PDF,2026-10-29),分居期間的建議、對累計制的三點疑慮與天數算例、外國立法例、刪除條款與公平條款、財產清冊、贍養費重複評價與扶養順位的意見取自此份; 法務部書面報告(PDF,2026-10-29),兩院會銜與意見分歧、行政院版累計制的理由、公平條款對未成年子女的審酌、財產清冊與贍養費的立場、扶養順位修正理由取自此份; 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PDF,2026-10-29),離婚對數與兩願離婚比例、家事商談服務、兒少權法研修方向取自此份;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民法第 1052 條、第 1030 條之 1、第 1057 條、第 1116 條現行條文,以及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主文,現行規定、判決日期與 2 年修法期限取自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