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巾上的白色布標,以多種語言印著 Made in China 與中國製造
產地標示示意照片:一條毛巾的布標以多種語言寫明「Made in China」「中國製造」,2015 年攝於西班牙馬德里,不是高雄關查驗現場或涉案商品。Benjamín Núñez González 攝,經本站裁切,CC BY-SA 4.0,Wikimedia Commons。
貿易產地標示海關

台灣廠商地址不代表台灣製:高雄關提醒,成衣、襪子、毛巾、非醫用口罩、鞋子、磁磚、寢具進口時就要標產地,沒標產地只印台灣廠商名稱地址的,要改善才放行,否則退運

財政部關務署 10 月 28 日發布高雄關的新聞稿,提醒進口商:成衣等紡織品、襪子、毛巾、非醫用口罩、鞋子、陶瓷面磚和寢具,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現行公告,進口時就要正確標示產地。高雄關說,通關時常見的產地標示不實,是貨品上沒寫在哪裡製造,卻印了台灣廠商的名稱和地址,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台灣製。這類貨,進口商可以向海關申請改善,標示沒問題了才放行,否則退運,也就是貨要運出台灣、不能進口到國內。本站的讀法:對一般人來說,這則提醒的用處是看懂標籤。襪子或毛巾上的台灣廠商可能是製造商,也可能只是進口商;要知道哪裡做的,得看「產地」那一行。

哪些東西進口時一定要標產地

新聞稿用海關稅則的章節號碼列出範圍。稅則是海關替每種貨品編的分類號碼,前兩碼叫「章」,前四碼叫「節」,台灣和多數國家用的是同一套國際分類。這次點名的是:

  • 第 61、62 章紡織品:這兩章是服裝與衣著配件,61 章是針織或鉤針織的,62 章是非針織、非鉤針織的。
  • 第 6115 節襪子:屬於 61 章,新聞稿特別單獨列出。
  • 第 63 章毛巾與非醫用口罩:新聞稿列的是非醫用口罩。
  • 第 64 章鞋類、第 69 章陶瓷面磚(鋪地板、貼牆面的磁磚)、第 94 章寢具。

貿易署的常見問答補充了依據與標法:這份清單是貿易署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11 條公告的。襪子、毛巾、紡織品、寢具要用縫上的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把產地標在貨品本身顯而易見、或符合國際慣例與該類貨品習慣的位置,經過運輸、銷售也不能脫落或毀損;鞋子要用固定、不能拆換的烙印、燙印、印刷或縫上的標籤,標在鞋子本體明顯處;非醫用口罩標在最小包裝上,外觀上要明顯易認;磁磚以成形、燒結方式標在磁磚本體。

清單以外的進口貨,貿易署沒有公告要求進口時標產地;但只要貨上已經標了,就不能標錯。貨品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仍要遵守商品標示法等規定。新聞稿用的字是「現行公告」,本站的讀法是這不是新規定,而是海關重申既有規則;新聞稿沒有附公告的文號與日期。規定來自貿易法與貿易署公告,從其他關區進口一樣適用(本站的讀法)。

常見的違規:沒寫產地,只寫台灣廠商

高雄關描述的常見態樣,是進口貨上沒有原產地,只有台灣廠商的名稱、地址或類似的文字。海關認為這「有使人誤認產地之虞」,也就是可能讓人以為是台灣做的。貿易署的常見問答舉的例子更具體:外國貨上印了台灣公司的名字、電話、商標、網址或 QR Code,卻沒註明這家公司是「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就可能使人誤認產地。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涉及產地標示不實的,進口商可以向海關申請改善,確認沒有標示不實才放行,否則退運。新聞稿沒有公布案件數或涉及的公司。

處罰分兩層。行政上,貿易法第 17 條禁止進出口人沒照規定標產地或標示不實;違反的,依同法第 28 條,貿易署可以警告、處新台幣 6 萬到 300 萬元罰鍰,或停止其輸出、輸入貨品 1 個月到 1 年,情節重大的還能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條文仍寫貿易署的舊名「國際貿易局」)。新聞稿沒有說實際案件罰了多少,金額區間是本站查法條補上的,行政裁處由貿易署依法認定。

刑事上,新聞稿說故意偽標的可能面臨刑法第 255 條追訴。條文與產地相關的部分是: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的原產國做虛偽標記或其他表示的,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明知是這種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或從外國輸入的,也一樣。罰鍰是行政機關開的罰款,罰金則是法院判的刑罰。

為什麼台灣廠商的地址不代表台灣製

這要看另一部法律。依商品標示法第 6 條的一般規定,商品要標國內廠商的名稱、地址與服務電話:國內製造的標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進口的標進口商或分裝商;兩者都還要標原產地,進口商品另外要標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的外文名稱(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所以看到台灣廠商的名稱地址,不能據此判定商品是台灣製;那一行回答的是誰負責這件商品,產地要另外看。同法第 9 條也規定標示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站的讀法:買襪子、毛巾、口罩或鞋子時,先找「產地」或「原產地」字樣,也可以看台灣廠商前面有沒有寫「進口商」;只看到台灣地址、找不到產地的,可以問賣場或品牌。進口通關和進入市場銷售各有標示要求,通過海關不代表包裝上其他標示都合規,反過來也一樣。

進口商會碰到什麼

新聞稿提醒的後果是「導致通關延宕及蒙受損失」:涉及產地標示不實的貨,可申請改善,確認沒有標示不實才放行,否則退運。高雄關建議通關前先確認標示,有疑問可以先問貿易署或海關。本站的讀法:通關延宕可能壓縮交貨時間,實際影響看個案;從國外代工或採購上面這幾類貨的台灣品牌,下單時就該跟工廠確認商品本體與包裝的產地標法,對照貿易署對各品項的要求,比貨到港口才補標單純。

原文 財政部關務署新聞稿〈高雄關籲請進口人應依規定正確標示產地,確保通關順暢〉(2026-10-28 發布,高雄關小港分關擬稿),應標產地的貨品範圍、常見違規態樣、改善與退運的處理方式、刑法第 255 條的提醒取自此頁; 貿易署經貿資訊網常見問答「產地標示問題」各題,公告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11 條)、各品項標示方式、未註明進口商等字樣可能使人誤認產地的說明取自此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第 17 條與第 28 條,禁止行為與罰則區間取自此處; 刑法第 255 條,構成要件與刑度取自此處; 商品標示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條與第 9 條,國內廠商與原產地的標示項目、適用範圍、不得引人錯誤的規定與主管機關取自此處。法條與問答均於 2026-10-29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