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與臺北地檢署合署辦公的司法新廈南側外觀
資料照片,臺北地方法院與臺北地檢署合署辦公的司法新廈南側,2023 年 6 月攝,非本案開庭現場。Yu tptw 攝,CC BY-SA 4.0,Wikimedia Commons。
公司治理中石化投保中心

投保中心訴請法院解任中石化副董事長,並發函要中石化與子公司鼎越 30 天內對涉案人員求償:投保法這兩種工具怎麼運作

上市公司董事被控讓公司受損時,只有幾張股票的股東依公司法要訴請解任或替公司求償,得先湊到一定持股比例。投保法另外授權「投保中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在法定情形下不受一般股東的持股門檻限制,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中石化(1314)10 月 27 日晚間連發兩則重大訊息:第一,投保中心已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請求解任中石化副董事長(中石化的法人董事所指定的代表人);第二,中石化與子公司鼎越開發收到投保中心存證信函,要求在 30 天內對相關人員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重訊沒有寫是哪一筆交易,只說涉案人員已遭起訴、正由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本站的讀法:應與鼎越購買京華城土地一案有關。

兩則重訊說了什麼

第一則在 20:29 公告。中石化說收到商業法院來函,投保中心依投保法,「就本公司副董事長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提起董事解任訴訟,法院已受理;公告所列的法院來函文號是智院惠合115商調29字第1150003270號。公司已委任律師,對財務業務的影響與預估金額填「無」。兩則重訊都沒有揭露副董事長的姓名與涉及的具體行為,本站也還沒有另外核實。

第二則在 20:33 公告。中石化與鼎越在 10 月 27 日接到存證信函,要求的對象很廣:中石化、中石化的董事(含獨立董事)、法人董事、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以及鼎越和鼎越董事會,在「文到30日內」依法對相關人員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釐清法律責任。中石化說將請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重訊沒有披露請求金額,也沒有列出擬求償人員的姓名。

投保中心手上的兩種工具

重訊引用的是投保法第 10 條;本站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授權投保中心做這兩件事的是第 10 條之 1。適用對象是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情形例如財報不實、內線交易、操縱股價、非常規交易或特別背信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行為,也包括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

第一種是解任訴訟,請法院裁判解除董事職務。一般股東依公司法第 200 條,要在股東會沒有決議解任時,由持股合計 3% 以上的股東在股東會後 30 天內起訴;投保中心提這類訴訟不受這條限制,解任事由也不限於本屆任期內發生。解任裁判確定日起 3 年內,這個人不能擔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也不能當法人董事指定的代表人,已經在任的當然解任。這次被訴的副董事長正是這種代表人:公司法第 27 條允許政府或法人股東當選董事,再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第二種是要求由公司向董事求償。一般股東依公司法第 214 條,要繼續持股 6 個月以上、持股 1% 以上,才能書面請監察人替公司告董事。投保中心則可以書面提出請求:對現任董事,請求監察人(設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是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對已卸任的董事,請求公司。受請求者 30 天內不提告,投保中心可以替公司起訴。假設一家公司因某筆交易多付了 10 億元,這類訴訟是替公司求償,實際獲賠的款項歸公司所有,不會匯進個別股東的帳戶(本站的讀法:這有助於股東的整體權益,個別股東受益多少無法估計)。

這跟投資人自己登記參加的團體求償是兩回事。據自由時報 10 月 3 日報導,投保中心 10 月 2 日已開始受理中石化財報不實案的投資人求償登記,對象是當時通過財報的董事會成員、財會人員與會計師;本站只找到這一家報導,也還沒有讀到投保中心的登記公告原文,資格與期間以公告為準。

可能相關的背景:鼎越購買京華城土地案

重訊只寫「該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站的讀法:應是指臺北地檢署 2026 年 5 月 8 日的起訴。據中央社當天報導,北檢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及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等 13 人,指控中石化子公司鼎越以 372 億 1 萬元溢價投標京華城土地,檢方認定當時行情約 300 億元。以上是檢方的指控,被告在判決確定前都推定無罪;這起刑案與兩則重訊的對應,本站尚未另行核實。

接下來會怎樣,還不知道什麼

信是 10 月 27 日收到的,30 天期限大約落在 11 月下旬。投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第 10 條之 1 要件、受請求者逾期不提告時,投保中心可以替公司起訴。鼎越本身不是上市公司,信中涉及鼎越的部分依據哪一條、投保中心能否替鼎越提告,重訊沒有說明。解任訴訟方面,商業事件審理法把投保中心訴請解任董事劃歸商業法院管轄,這類訴訟原則上起訴前要先經法院調解,直接起訴的視為聲請調解;本站的讀法:來函文號裡的「商調」與這套制度相符,本案實際進度則未披露。

目前還無法確認的有三件:被訴的副董事長是誰、存證信函要求的金額,以及兩家公司會不會在期限內提告。

原文 公開資訊觀測站,中石化重大訊息(2026-10-27 20:29:58,序號 1),解任訴訟的當事人、法院、來函文號與公司說明取自此頁; 公開資訊觀測站,中石化重大訊息(2026-10-27 20:33:54,序號 2),存證信函的對象、30 天期限與刑案審理狀態取自此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10 條之 1 的要件、書面請求對象、30 天規定與解任後 3 年限制取自此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 27 條、第 200 條、第 214 條,法人董事代表人與一般股東的持股門檻取自此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 條管轄與第 20 條調解前置取自此處; 中央社〈北檢起訴沈慶京等13人〉(2026-05-08),起訴日期、人數、罪名與投標金額取自此篇; 自由時報(2026-10-03),投資人求償登記的開始日與求償對象取自此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