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樓正門,門口雨遮上方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金色大字,騎樓前停著幾輛機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門(2022 年 11 月攝)。Solomon203 攝,CC BY-SA 4.0,Wikimedia Commons(本站裁切為 16:9)。
國內稅務使用牌照稅

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延到11月2日:逾期每3日加徵1%滯納金,滯納期滿後被查到車輛上路或停在公共道路,另罰最高1倍稅額

名下有營業貨車、遊覽車這類營業用車輛的車主與公司,這週要確認一張稅單:2026 年(民國 115 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原本 10 月 31 日截止,因為那天是週六,順延到 11 月 2 日(週一)。財政部賦稅署 9 月 23 日已公告這個截止日,臺北市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 月 27 日再發提醒:逾期繳納的,每逾 3 日加徵 1% 滯納金,最高 10%。欠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如果被查到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上,除了補稅,還要處應納稅額 1 倍以下的罰鍰。計程車依財政部說明免徵,自用車在 4 月開徵,都不在這一期。

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應稅車輛依車種、使用性質與排氣量(或其他動力等級)計徵,另有免稅規定。以下回答三件事:為什麼 10 月還有一期、逾期多付多少、繳款書不見怎麼辦。

為什麼營業車 10 月還有一期

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規定,使用牌照稅每年 4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營業用車輛則把全年稅額平均分成兩次,4 月 1 日與 10 月 1 日各開徵一個月。賦稅署說,自用或營業用可以從行車執照分辨。這一期 10 月 1 日開徵,原訂 10 月 31 日截止,臺北市稅捐處的寫法是「因適逢假日,順延至11月2日(星期一)」,高雄市稅捐處與賦稅署的公告都寫 11 月 2 日。

賦稅署公告的對象是全國,台北、高雄以外的營業用車輛同樣 11 月 2 日截止;個別稅額與期限以繳款書為準。

逾期會多付多少

逾期後有三種法律效果,條件各不相同,不是全部疊加。

  • 滯納金:每逾 3 日按欠繳稅額加徵 1%,兩地公告都寫最高 10%。依據是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
  • 移送強制執行:逾 30 日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機關。臺北市稅捐處的公告與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都有寫,高雄的公告沒有列這一項。
  • 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補稅,處應納稅額 1 倍以下罰鍰,同條也寫明這種情況「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兩地稅捐處把「使用」寫成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

用一個假設的例子算給大家看(假設車輛全年都是應稅的營業使用、沒有免稅或中途異動,這期全額未繳)。依使用牌照稅法附表二,排氣量 2,401 到 3,000 cc 的貨車全年稅額 4,500 元,營業用分兩期,下期 2,250 元。滯納金每加一級 1% 約 23 元,加到上限 10% 是 225 元。滯納期滿後若被查獲在公共道路上,除補 2,250 元稅款,法定罰鍰上限也是 2,250 元。這是法定上限的示意,實際罰多少由稽徵機關依裁罰標準決定。換句話說,滯納金封頂一成,罰鍰上限卻是一整期稅額。

本站的讀法:若以 11 月 2 日為截止日,從 11 月 3 日起算 30 日,第 30 日是 12 月 2 日,滯納期滿後就是 12 月 3 日起。三份公告都沒有列出這個日期,它也不是可以延後繳稅的新期限,個別案件請向稅捐處確認。

繳款書不見、還沒繳,怎麼辦

以下照兩地公告與賦稅署公告,整理本次開徵期間(11 月 2 日前)的繳納方式。已經逾期的,先向稅捐處確認應繳金額與可用的管道。

  • 沒收到或弄丟繳款書: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處、各分處,或派駐監理機關的服務櫃檯補發。台北另有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櫃檯。
  • 線上查繳: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用憑證,或輸入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查繳。
  • 手上有繳款書:用行動裝置掃單上的 QR Code 連到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用行動支付、電子支付業者的 App 繳;臺北市稅捐處另列台北通 App 可掃 QR Code 或三段式條碼。
  • 超商:稅額新台幣 3 萬元以下可到便利商店繳。高雄市稅捐處說,單子遺失的也能在超商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印出繳納單後到櫃檯繳。
  • 已設定帳戶自動扣繳:賦稅署與臺北市稅捐處都提醒,截止日 11 月 2 日帳戶裡要留足存款。賦稅署另提醒,稽徵機關不會打電話要求確認帳戶餘額。

有疑問可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誰該注意

直接相關的是行車執照登記為營業用、又不在免稅範圍的車,例如營業貨車與遊覽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節稅說明寫明「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使用牌照稅」,所以計程車不在這一期的應繳對象內。自用車的定期開徵原則上在 4 月,不屬於這次營業用車輛下期開徵;如果收到的是補徵或欠稅的繳款書,照通知處理。本站的讀法:名下有多輛營業車的公司,這週值得逐輛對一次是否都繳了。

回到開頭那張稅單:11 月 2 日(含當日)前繳完,就不會因這期遲繳被加徵滯納金;欠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才可能另受罰鍰。

原文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2日截止〉(2026-09-23),全國截止日、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繳稅管道、超商 3 萬元以下、約定轉帳與防詐提醒取自此頁;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新聞稿〈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1月2日稅捐處提醒車主把握期限〉(2026-10-27),順延理由引文、補單櫃檯、台北通、約定轉帳提醒、滯納金、強制執行與罰鍰說明取自此頁;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公告〈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牌照稅繳納日即將到期,請儘速繳納!〉(2026-10-27),高雄的補單管道、超商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納單、滯納金與罰鍰說明取自此頁; 使用牌照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 2026-01-28),第 10 條分期徵收、第 28 條罰鍰條文與附表二貨車稅額取自此處; 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每逾三日加徵 1%、逾三十日移送強制執行的條文取自此處;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使用牌照稅〉節稅手冊,計程車客運業免徵的說明取自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