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定聚醯胺(尼龍)薄膜 10 月 19 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40.21%,運城集團 0%:財政部報告顯示,40.21% 是把海關進口均價與印尼出口泰國的價格都調整到出廠層次後算出,本站重算對得上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13 日
財政部 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告,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的特定聚醯胺薄膜(Certain Polyamide Film;聚醯胺-6 即尼龍 6)自 10 月 19 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 4 個月。昆山運城塑業與關聯的運城其龍新材料、鶴山運城新材料稅率 0%,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40.21%。涉案貨物是以重量計含超過 50% 聚醯胺-6、厚度 0.0114 到 0.0315 公厘(上下限都含)、寬度超過 5 公厘,未切或已切成長方形但未進一步加工的薄膜或箔,不論是否印刷、塗覆或表面處理;表面含金屬成分的,以及在攝氏 20 到 23 度、相對溼度 50% 到 65%、膜厚 0.015 公厘條件下氧氣穿透率小於 15 mL/(m²·day·atm) 的薄膜,不在範圍內。參考稅則號別是 39209229105 與 39209229203,用於食品、化學品、醫療用品與電子材料包裝。申請人是力麟科技,財政部報告寫它是國內同類貨物唯一生產商,占同類貨物產量 100%。
這是傾銷初步認定,財政部說後續還要做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或其他新事證,可能得到不同的差率或結論。依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3 項,臨時稅課徵期間最長 4 個月,占涉案貿易額相當比例的國外出口商請求時可延到 6 個月。
40.21% 是怎麼算出來的
財政部 9 月 24 日的傾銷初步認定報告公開版寫,8 家廠商在期限內申請應訴,其中一家沒有生產涉案貨物;財政部選定 7 家,按關聯集團合併寄出兩份問卷。運城集團完整填答,滄州東鴻與德州東鴻、蕪湖明珠、重慶明珠這組未完整填答;另有兩家製造商逾期申請,不予受理。未配合調查的廠商,依 WTO 反傾銷協定附件 2 改用申請書等已得資料計算。
出口價格取關務署統計稅則 39209229105 在調查期間(2025 年全年)的平均 CIF 價每公噸 2,273.46 美元,扣掉申請書所載內陸運費 12.04、出口費用 14.77、海運費 0.06 美元與海運保險費,得出出廠價 2,246.44 美元。正常價格方面,財政部認定中國大陸仍是非市場經濟國家,替代國選印尼:依 ITC 網站資料,調查期間 HS 392092 項下聚醯胺薄膜的出口量依序是中國 117,161 公噸、德國 18,155、泰國 12,554、印尼 10,333、韓國 8,999 公噸,泰國與印尼的人均 GDP 和中國較接近,印尼官方統計又能細分出以聚醯胺-6 為主的稅號。報告取印尼該稅號出口量第二大的目的地泰國的 FOB 價每公噸 3,175.72 美元(第一大目的地多屬排除項目產品),扣除內陸運費與出口費用後得 3,160.66 美元。
本站重算:(3,160.66 − 2,246.44) ÷ 2,273.46 = 40.21%,和公告稅率一致;出廠價 2,246.44 美元也能從 CIF 價依報告列的扣除項目與保險費公式(CIF × 110% × 0.006%)算回來。若直接拿未調整的 3,175.72 與 2,273.46 相比,只會得到約 39.69%。換句話說,未配合廠商的 40.21%,是用台灣海關的平均進口價與印尼的出口價推算,而不是用這些廠商自己提供的交易明細計算。
運城集團為什麼是 0%
運城集團依問卷主張營運符合市場經濟標準,報告寫財政部擬在初步認定階段先同意給予市場經濟待遇,採用它提供的生產與銷售價格資料計算正常價格。報告逐項列出財政部不採認或重新計算的項目,例如包裝費改按所有薄膜產量分攤,研發費用、其他業務成本也被計入產品成本;調整後昆山運城 -2.41%、運城其龍 2.60%,依出口量加權為 -0.76%,所以臨時稅率是 0%(出口量權重在公開版遮蔽,本站無法重算這一項)。報告也寫,運城其龍關聯運輸公司與非關聯公司的交易資料、證明國內訂價未受政府干預的佐證,都要在最後調查階段再補。
從申請到臨時稅上路,相隔九個多月
依財政部報告的時間表:力麟科技 1 月 7 日提出申請,補正兩次,3 月 26 日審議小組決議調查,4 月 10 日公告立案。貿易署依實施辦法第 18 條把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延到 6 月 12 日,經濟部 6 月 9 日作出認定、11 日發函;財政部 6 月 12 日收到後,原本應在 8 月 21 日前提交審議,8 月 13 日公告延到 9 月 25 日,9 月 24 日審議小組第 72 次會議決議,10 月 13 日公告。本站計算,審議小組決議到公告隔了 19 天,從申請日到臨時稅預定上路的 10 月 19 日共 285 天。
接下來,依實施辦法第 14 條,財政部要在初步認定公告翌日起 60 天內完成傾銷最後認定,單按日曆推算是 12 月 12 日,依第 18 條可公告延長一半;認定有傾銷,經濟部在接獲通知翌日起 40 天內作產業損害最後認定,財政部收到經濟部通知翌日起 10 天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是否正式課徵。4 個月的臨時稅若期間未調整,本站推算是從 10 月 19 日到 2027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