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擬訂《保護中國商業秘密特別規定》:外國實體被認定侵害中國商業秘密、危害或現實威脅國家利益,可禁進出口、禁新增投資、限制入境並罰款,草案沒寫台灣企業算不算
趨勢新聞2026 年 10 月 29 日
中國商務部 10 月 26 日公布《保護中國商業秘密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到 11 月 24 日。白話說:外國的公司、組織或個人,如果被商務部認定侵害「中國商業秘密」(例如符合秘密性、商業價值與合理保密措施要件的配方或製程;台灣法律叫營業秘密),而且危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或對它構成現實威脅,商務部可以禁止它做跟中國有關的進出口、在中國新增投資,限制人員入境,還可以罰款。在中國設廠或授權技術的台灣公司,待釐清的是自己算不算「外國實體」。本站讀完草案與通知全文,都沒有出現台灣、香港或澳門。
草案寫了什麼
草案共 10 條,依據是中國《對外貿易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門檻是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外國實體「在國際經貿及相關活動中實施侵害中國商業秘密的相關行為」;而且這件事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或者」對這些利益「構成現實威脅」(原文為簡體中文,本站轉為繁體,下同)。換句話說,侵害行為一定要有;國家利益還沒受害、但被認定有現實威脅,也可能適用。第五條列出的措施可一項或多項並用:
- 限制或禁止它從事與中國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例如跨國提供顧問、維修服務),並禁止向它出口「相關物項」(草案沒有另列範圍);
- 限制或禁止它在中國境內新增投資;
- 限制或禁止相關人員、交通運輸工具入境;
- 限制或取消相關人員在中國的工作許可、停留或居留資格;
- 依情節輕重罰款,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
措施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執行。罰多少草案沒寫,只說「相應數額的罰款」,目前沒有金額可換算成新台幣。
程序上,商務部「有權決定」是否調查;被調查者要配合、提供資料,可以提出說明與辯解,不配合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獲得的事實作出決定」。被採取措施的外國實體主動改正,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後,可以附上改正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變更或取消,由商務部評估決定。商務部依第五到七條作出的決定應公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是豁免:中國企業、組織或個人「在特殊情況下」確需跟被採取措施的外國實體交易,要向商務部提出事實和理由申請,經同意才能進行。草案寫自公布日施行,現在仍是徵求意見稿。
台灣企業算不算「外國實體」
已知的部分:草案第三條把外國實體定義為外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全文沒有提到台灣。可以對照的是中國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台灣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沒規定的事項才「參照」外商投資法和該條例。這條管投資,不能直接套到這份草案,只顯示在這項法規裡台灣投資者另有安排。
本站的讀法:台商在中國登記的子公司依中國法是中國企業,照字面不是「外國企業」,反而可能落在第五條要配合措施執行、第九條特殊情況下要申請豁免的一方。台灣母公司或台籍人員算不算外國實體,要等正式版或商務部說明,現在無法判斷。
假設一個情境:外國設備商挖走中國客戶的工程師,工程師以不正當方式帶走符合秘密要件的製程參數。這在兩岸本來就可能是民刑事案件。本站的讀法:草案多了一條路,若設備商也被認定實施侵害行為,且危害中國國家利益或構成現實威脅,商務部可以決定限制它的貿易、投資與人員入境;條文沒有寫要先有法院判決。
台灣有沒有對應的制度
台灣管這件事的是《營業秘密法》。第 2 條定義的營業秘密,要不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因秘密性而具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第 13-2 條處理境外使用的意圖: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第 13-1 條第一項所列侵害營業秘密罪的,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金。同法另有民事求償,第 13-4 條也可對法人科罰金。本站的讀法:台灣第 13-2 條的刑事處罰須由法院判決;中國草案是行政措施,由商務部決定,門檻是國家利益。
中國另有市場監管總局的《商業秘密保護規定》,今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九條也涵蓋境外侵害、擾亂境內市場競爭秩序並損害境內經營者的情形。兩份規定的主管機關與適用條件不同,但不能據此認定互不重疊。
還不確定的事
草案本身沒有另外列舉哪些行為算「侵害商業秘密的相關行為」(它援引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另有規定),沒有定義「發展利益」,罰款沒有上下限,也沒有另訂被採取措施者向法院救濟的程序。這些可能在 11 月 24 日截止後修改。意見可寄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正式版何時公布,通知沒寫。